都市更新與權利變換作業手冊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危樓老屋再生重建
老屋重建比一比:新北市推動防災建築再生暫行自治條例vs.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懶人包)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
都更建言與修法沿革(2016年~)
都更修法吵五年,吵什麼?
都更建言(三)之容積獎勵不是萬靈丹
都更建言(二)之公股行庫角色要積極
都更建言(一)之推動都更要多軌並進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對照表(2012年11月29日~2015年11月10日)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版2016年2月25日)
歷年都市更新政策與修法沿革2011~2015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四次朝野協商結論(2015年11月10日)
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對照表(含行政院及立法委員版2014年01月09日)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百零九號解釋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2013年05月13日)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版(2012年11月29日)
2011~2013年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進度
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沿革
1998年都市更新條例立法階段提案版本對照(過去式) 資料來源:立法院公報
2005年05月25日都市更新示範計畫     2006年01月25日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2009年02月09日都市更新推動計畫     2010年11月16日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
都市更新法規暨歷史法規(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都市更新條例(2010/5/12)    2008/1/16   2007/7/4   2007/3/21   2006/5/17   2005/6/22   2003/1/29   2000/4/26   1998/11/11   《最新》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2010/5/3)    1999/5/21   《最新》
本細則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2008/9/12)    1999/3/31   《最新》
都市更新團體之名稱應定為都市更新會,並應冠以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之名稱。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在同一更新單元內以一個為限。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2008/8/25)    2007/12/18   2006/3/3   2002/8/1   1999/3/31   《最新》
本辦法所稱權利變換關係人,係指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權利變換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1999/3/31)    《最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強制接管時,得編列預算或運用都市更新基金依本辦法辦理。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2010/2/25)    2008/10/15   2006/4/20   1999/3/31   《最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應先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獎勵重複者,應予扣除。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2008/12/26)    《最新》
為積極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特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內政部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2008/6/2)      《最新》
為落實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有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1999/5/14)    《最新》
信託機構,指受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委託,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並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2010/2/4)    《最新》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經營下列業務:一、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二、指示信託機構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從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2009/4/2)    《最新》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且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都市更新事業優惠貸款要點(2008/3/18)    《最新》
內政部為落實推動都市更新,導引民間投資挹注更新重建市場,帶動營建關聯產業,提振經濟景氣,以運用中長期資金,協助民間籌措都市更新事業資金,特訂定本要點。
都市更新作業手冊
2008年營建署都市更新作業手冊(唯一可以完全剪貼複製沒有亂碼的PDF檔):
前言   第1章 都市更新地區劃定   第2章 都市更新計畫   第3章 民間辦理更新   第4章 政府辦理更新  
第5章 公聽會   第6章 更新事業概要   第7章 更新事業計畫   第8章 權利變換計畫  
第9章 權利變換計畫執行   第10章 更新事業財源籌措   第11章 監督管理  
都市更新與災後重建 1999~2008
1-1 都市更新的意義     1-2 辦理都市更新的時機
1-3 何謂「更新地區」與「更新單元」     1-4 都市更新的處理方式
1-5 都市更新的實施方式     1-6 何謂「實施者」
1-7 何謂「都市更新會」
1-8 「都市更新會」、「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何差別
1-9 何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1-10 何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1-11 何謂「權利變換」     1-12 都市更新的審議單位
1-13 都市更新計畫範圍內的建築基地,有沒有建築容積獎勵措施
1-14 都市更新地區的土地與建築物,有沒有稅捐減免措施
1-15 如何判斷受災社區是否適合使用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
1-16 受災社區更新重建的辦理程序     1-17 災後更新重建,有那些行政程序簡化措施
發起更新重建階段
2-1 重建發起     2-2 劃定更新單元範圍
2-3 決定更新事業的實施者     2-4 舉辦公聽會
2-5 簽訂事業概要同意書     2-6 事業概要書圖製作與申請核准
2-7 申請設立都市更新團體
都市更新事業階段
3-1 擬定更新事業計畫     3-2 簽訂事業計畫同意書
3-3 更新事業計畫申請     3-4 公開展覽、舉辦公聽會、人民陳情意見
3-5 審議與核定發布實施
權利變換計畫階段
4-1 擬定權利變換計畫     4-2 權利變換意願調查
4-3 土地相關權利協調及處理     4-4 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
4-5 更新前權利價值評定     4-6 權利變換分配規劃
4-7 更新後權利價值評定     4-8 計算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補償費
4-9 公聽會     4-10 申請分配
4-11 權利變換計畫書圖製作     4-12 權利變換計畫申請
4-13 權利變換計畫審議     4-14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4-15 通知     4-16 公告禁止事項
4-17 異議
補充資料
都市更新流程?
公辦都更vs.民間自辦都更     劃定更新地區,誰來辦理或發動?
都市更新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何謂權利變換?
更新前權利關係人有哪些?     權利變換費用知多少?
如何權利變換?權利變換前置作業     如何權利變換?更新前權利價值評估
都市更新解釋函(資料來源:營建署)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執行程序疑義(2012-02-13)
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與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之關係?(2008-11-24)
「更新期間」或「實際施工期間」誰來認定? (2008-11-07)
權利義務、分配結果確定、地價改算或申報移轉現值,以何日為準?(2008-10-27)
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公開展覽期滿「前」或「後」,撤銷其同意導致未達法定同意比例時,怎?處理?(2008-10-16)
「通知限期自行拆遷」之通知時機為何?(2008-09-04)
都市計畫書已載明容積上限及不適用容積獎勵者,可否再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容積獎勵?(2008-08-06)
所有權人撤回同意書是否得宜?(2006-12-04)
經法院囑託查封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是否可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2006-11-10)
以信託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其同意人數比例之計算,以何者為據?(2006-10-03)
同一更新單元範圍內有2家以上實施者,如何處理?(2006-09-26)
更新團體未於規定時間內召開成立大會也未經主管機關撤銷,怎?辦?(2006-09-18)
更新期間免徵地價稅,更新期間如何認定?(2006-09-07)
都市更新申請建築執照時,是否得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2006-08-08)
「完整之計畫街廓」誰來決定?(2006-07-27)
計算同意比例之範圍為何?(2006-07-20)
更新單元如何辦理分期分區開發興建?(2006-06-06)
協議合建範圍內有國有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用地,可以如何處理?(2006-05-02)
經法院限制登記之房地,在通知受配人接管前,應該如何處理?(2006-04-25)
申請主管機關徵收之具體作業規定為何?(2006-04-04)
經法院判決確定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在禁止之列?(2006-03-14)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報核時點為何?(2006-03-03)
所有權人撤回同意書是否得宜?(2006-02-09A)
委託2家以上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共同實施者是否得宜?(2006-02-09B)
更新事業計畫審議期間擬變更實施者,該如何處理?(2006-01-25)
抵押權權利範圍可否要求限縮?(2005-11-17)
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是否計入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2005-10-04)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要如何證明其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2005-06-28)
提供資金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者,出資者有無資格限制?(2005-06-13)
從自行組織更新團體變更以「事業機構」為實施者,該如何處理?(2005-05-24)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擔任實施者?(2005-02-23)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是否需要擬具事業概要及取得同意書?(2004-12-30)
「視為原有」及「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所指為何?(2004-10-01)
協議交換分配位置,是否還需要循變更計畫程序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2004-07-29)
更新單元內「部分土地規劃配置建築物、部分土地以規劃建地作為分配單元」地籍與建物測量要如何辦理?(2004-07-01)
祭祀公業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同意比例以多少人計算?(2004-06-04)
都市計畫保護區是否可納入都市更新地區範圍?(2004-05-10)
現金補償數額以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計算,發放後其權利價值移轉給誰?有無影響其他參與分配者?(2004-03-30)
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在什?情況予以提存?誰來提存?(2004-03-29)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其權利範圍所據何來?(2004-03-16)
抵押權人讓與債權,並申請抵押權移轉登記,是否在禁止之列?(2004-02-11)
補償金已發放或提存之部分,可否先行辦理註記?(2003-12-02)
領得使用執照後,可否申請更正使用執照附件起造人名冊?(2003-10-28)
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何時喪失會員資格?(2003-10-20A)
申請調解之時間已逾期,如何處理?(2003-10-20B)
所有權人之同意是否包含不能或不願參與分配者?(2003-10-20C)
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之基準與建築容積獎勵額度之核處(2003-08-15)
更新會章程變更影響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時,怎?辦?(2003-06-17)
祭祀公業擬申請籌組都市更新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怎?辦?(2003-06-11)
土地或建物於權利變換實施期間,如有查封或破產登記等情事時,怎?辦?(2003-06-05)
國有土地可否按其權利價值領取現金補償,而不參與分配?(2003-05-02)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有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情形,要如何處理?(2003-03-25)
禁止「土地及建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期限屆滿,可否再行延長?(2003-03-17)
先同意參與,後表明不願參與,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何時為準?(2003-02-25)
公聽會開會通知方式?(2003-02-07)
未劃定為應實施更新地區前已舉辦公聽會,劃定後應否重新舉辦?(2003-01-23)
震災毀損房屋之地價稅免徵期限(2002-11-29)
補償金發放通知及領取期間之規定(2002-09-30)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何時為準?(2002-09-24)
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及規定期限(2002-09-24A)
原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興建之建築物之重建及是否適用都市更新條例規定(2002-09-12)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調處是否為行政處分(2002-08-08)
921災區鄉村區辦理都市更新之依據為何?(2002-07-10)
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應領之補償金於發放或提存後,原設定之抵押權及限制登記如何處理?(2002-06-27)
「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排除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各款?(2002-06-21)
沒有在期限內表達參與權利變換意願者,可否再要求參與分配?(2002-05-07)
2002年331震災重建能否適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2002-05-02)
現金補償數額可否經協議高或低於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2002-02-19)
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之土地移轉,應納土地增值稅額如何計算?(2002-01-31A)
已取得建築許可者,再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更新,得否仍按已取得之建築許可重建?(2002-01-31B)
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921災後重建,建築物配置與設計之法令適用?(2002-01-31C)
實施者未能依規定期限發放補償金,怎?辦?(2002-01-25)
更新單元維護區段內之建築物,得否以原有建築容積再行申請建築?(2002-01-18)
更新重建工程應由誰來發包?(2002-01-07)
補償數額不足代為清償設定之抵押權,未足額清償之抵押權得否逕為塗銷?(2002-01-04)
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申辦之都市更新案是否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稅捐減免規定?(2001-11-27)
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之現金補償計算方式可否改變?(2001-11-27A)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之發起人及其經營業務項目之規定(2001-11-21)
更新重建及原地重建 Q&A(2001-10-11)
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Q&A(2001-09-27)
更新單元內停車場用地興闢費用負擔與辦理方式?(2001-09-03)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不足七人要如何辦理更新重建?(2001-08-30)
建築物因震災全倒並經拆除滅失後,原有管理組織何去何從?(2001-08-07)
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十條但書規定之排除?(2001-07-04)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經拆除之合法建築物是否需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建物消滅登記?權利變換登記程序(2001-05-18)
都市更新團體理事及監事人數之限制?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員大會是否計入法定出席人數及決議比例?(2001-05-08)
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申請並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容積是否可視為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2001-05-01A)
檢附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之必要性與目的(2001-05-01B)
實施者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原則(2001-05-01C)
更新地區內經拆除之合法建築物是否需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建物消滅登記?(2001-04-23)
更新會可否為金融機構辦理921震災受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產權貸款之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中所稱之「受讓人」?(2001-03-12)
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十條第三款但書規定之適用?(2001-03-06)
應於何時補償不願參與權利變換分配者之權利價值(2001-03-02)
公告禁建是否包括依法核發建造執照,並報准施工之建築案件?(2001-03-02A)
擬具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時,雖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是否仍需辦理公告?(2001-02-16)
都市更新會成立大會之會員出席人數與決議比例得否適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2001-02-08)
公聽會舉辦日是否計入公告於十日前刊登之「十日」規定?(2001-01-15)
主管機關如何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2000-12-21C)
都市更新計畫送審期間或公告後是否可接受民眾陳情?(2000-12-21B)
劃定更新地區及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應分別或一併送審?(2000-12-21A)
都市更新會理事及監事被選舉人之年齡資格之認定(2000-11-29)
公聽會是否可以併同舉辦更新團體成立大會?(2000-11-29B)
更新團體成立大會可否同時議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2000-11-29A)
921災後重建申請籌組都市更新團體免召開公聽會之門檻(2000-09-30)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是否適用獎勵相關規定?(2000-09-18D)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部分是否列入計算申請比例?(2000-09-18C)
建築容積額度是否受限於公益設施及其獎勵容積(2000-09-18B)
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都市更新及其獎勵項目之適用(2000-09-18A)
都市更新團體免擬具事業概要申請之門檻(2000-08-29)
都市更新條例頒布前已經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者,何去何從?(2000-07-19)
繼承人擔任理事之資格?(2000-06-30)
都市更新團體取得之信用保證貸款,如何清償?(2000-06-12)
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委員可否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派兼?(2000-06-03)
重建推動委員會與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之關係?(2000-05-08)
更新單元之劃定及災後之迅行措施(2000-03-20)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名稱及經營業務有否限制?(1999-11-19)
建築容積之獎勵額度及原建築容積之定義(1999-08-12)
「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繼續適用之疑慮?(1999-03-26)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認定?(1976-08-31)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手冊
第一篇 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程序
第一章 實施者徵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第二章 召開估價會議
第三章 確認委託內容、簽定委託契約
    第一節 估價師之工作內容
    第二節 委託估價契約內容
第四章 提供更新相關資料
第五章 權利變換前後權利價值評估
    第一節 現場勘查與資料收集作業
    第二節 更新前後權利價值評估流程
    第三節 估價方法
第六章 權利變換估價結果選定
第三篇 權利變換估價問題Q&A
第一章 權利變換價值評定程序問題

Q.實施者委託不動產估價師的作業流程為何?如何配合權利變換計畫的執行?

配合權利變換計畫委託不動產估價師的作業流程如下:

  • 實施者公開招商遴選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
  • 實施者確認委託工作內容並簽定契約。
  • 估價會議統一確認更新前後估價條件與估價原則。
  • 交付更新後評估成果,公開討論並符合法定多數決,確認採用其中一家估價結果直接評定之。

Q.不動產估價師執行估價之作業流程為何?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作業應有下列6項執行程序:

  • 徵選三家專業估價者:由實施者徵選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估價作業。
  • 召開估價會議:由實施者與不動產估價師及民眾共同參與估價會議,估價會議之商討內容為該都市更新單元之估價條件。
  • 確認委託內容、簽定委託契約:實施者與不動產估價師共同簽定委託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前後不動產估價契約書,以為往後雙方執行作業之保障。
  • 提供更新相關資料:實施者依據委託契約書之內容,提供進行權利變換估價作業所需之相關資料予不動產估價師。
  • 評估更新前後不動產權利價值:不動產估價師依據委託者所提供之資料進行更新前後不動產權利價值評估,估價完成後交付報告書。
  • 確認最後估價結果:實施者於此階段必須考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內容,選定適用之估價報告書,並發函通知受選定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Q.最終權利變換價值之選定由誰決定?

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之規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價值評估之委託單位為實施者,以自組更新團體為例,即為○○都市更新會,且最終權利價值之評定是由實施者評定之。

Q.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過程中,不動產估價師執行的工作內容包含哪些?

在權利變換過程中,不動產估價師的工作是提供相關權利價值,以供實施者於價值協調或評定時之參考依據,相關權利價值的評估內容包含:

  • 出具完整之估價報告書 ,包括下列七項內容:
    • 更新前各宗土地之權利價值。
    • 更新前各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權利價值比例。
    • 更新後每個分配單元(含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價值。
    • 更新後每個分配單元之建物與土地權利價值之拆算。
    • 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權利價值,以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價值,及其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唯此項並非每筆價值皆要估計,而依條例第三十九條及權利變換辦法第七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協議不成且由實施者協調不成時,方由三家估價機構估定其價值。
    • 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之殘餘價值。此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但部份實施者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評估以為查定之補償價值參考。
    • 舊違章建物之殘餘價值。此項依權利變換辦法第四十一條:「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事宜,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但部份實施者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評估以為查定之補償價值參考。
  • 不動產估價師有義務出席需要估價報告書說明之會議:
    • 權利變換估價會議。
    • 權利變換公聽會。
    • 權利變換審查會。
    • 權利價值查估說明會。
    • 權利變換異議處理相關會議。
    • 其他依契約議定之會議。

Q.不動產估價師評估之估價結果有何作用?

估價結果,可供實施者在權利變換價值比率、相關權利補償協調及權利變換價值找補的參考依據。

Q.是否一定要找三家同時進行權利變換價值之查估?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應由實施者(含○○都市更新會)委託三家以上(至少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來進行查估工作後,將評估結果交由實施者來評定之。

Q.如何選定適宜的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

可參酌以下評選參考指標來選定至少三家不動產估價師進行:

  •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規模與信譽。
  • 相關估價實績經驗成果。
  • 學經歷與合法專業資格證照。
  • 地域特性與行情瞭解程度。
  • 其他專業需求條件。

Q.決定委託三家不動產估價師後,應如何確保後續查估工作之順暢與公正?

於進行實際權利價值查估工作前,實施者(含○○都市更新會)應先通知估價師、建築師、代書等相關參與規劃之專業人士,召開估價會議進行產權狀況釐清及估價方式與條件之確認,以期後續權利價值查估工作之順暢與公正。

Q.估價作業酬金之數額、給付方式等應如何訂定?

估價作業工作酬金之數額與給付方式應由委託者與受選定之不動產估價師共同協商,且應於契約書中註明約定工作酬金之數額,酬金給付方式、時間。除正常估價作業報酬外,不動產估價師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額外費用,惟若估價師於執行作業期間,應委託者要求進行未於委任契約書所指定之工作內容,則應另行加計服務費用。

Q.不動產估價師的評估結果如何選用評定?可否取平均值?

基於以下考量,由實施者選定一家之估價結果直接評定為宜:

  • 權利價值評定之計算依據確定(因為各家之估價結果均有其價格形成依據與緣由,價格決定之基礎明確)。
  • 減少再次核算平均值的程序與避免錯誤。
  • 權責劃分清楚,價格推定之責任由專業機構負責。
  • 權利變換前後之價格推論基礎能一致。

此外,以不動產估價師的立場而言,取平均值後的查估結果,將使其價值基礎失真且相關責任歸屬將由實施者承擔。因此不建議取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之查估結果平均值為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價值。

Q.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時,應作哪些契約內容約定?有否制式委託文件?

委託估價契約書之項目如下:

  • 委託者:應以實施者為委託估價之單位。
  • 估價目的: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前後合理不動產權利價值參考。
  • 勘估標的:以委託者所指定之更新單元為主體。
  • 估價內容: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前後合理不動產權利價值
  • 價格日期(評價基準日):視權利變換日期之需求,由委託者於委託書上填具。
  • 價格種類:正常價格(及限定價格),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正常價格乃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正常情況下形成之合理價格。限定價格則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限定條件下形成之價格。因此,於委託估價時若於更新前後對於不動產有給予估價條件者,應將價格種類定義為有條件之正常價格或限定價格。
  • 提供相關資料: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權利變換價值查估時,委託人所需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包含下列各項。
    • 更新前不動產產權等基本資料。
    • 更新後不動產基本資料。
    • 其他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應提供之交易價格、租金及費用資料。
  • 現場勘查:委託者必須帶領估價師進行現場領勘作業。
  • 產權描述:產權描述除根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之內容外,並包括估價標的之租賃情況、公共設施使用情形、車位使用權等部分,應由委託者提供相關資料。
  • 估價作業時間:契約書中應載明估價作業期間。
  • 工作酬金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業務,應於契約書中約定工作酬金之數額,酬金給付方式、時間。估價作業完成後,由委託者與受選定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共同協商所加計之工作酬金。
    不動產估價師除正常估價作業報酬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額外費用。
    若估價師於執行作業期間,應委託者要求進行未於委任契約書所指定之工作內容,應加計服務費用。
  • 估價報告書之修正:委託者因權利變換計畫變更或估價條件變動時,應由委託者發函委託估價公司,要求估價師進行報告書修正。報告書修正之方式可以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 估價條件大幅變動,足以影響估價報告之完整性者,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應修改整份報告書註明原出件日期,並於報告書中註明修改日期,附加修正表,送交新版本之估價報告書與委託者。
    • 估價條件未大幅變動,修改之內容未影響估價報告之完整性者,可以補充報告方式修改之。
  • 工作成果提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應與委託者約定報告書提供形式、報告書正副本份數及報告書送達時間、方式。
  • 責任區分:當委託者提出不合理之作業要求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得拒絕接受。
  • 其他:聯絡人等事項。

Q.委託更新前權利價值查估時委託人應配合檢具哪些相關文件?

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更新前權利變換價值查估時,委託人所需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包含有:

  • 一個月內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 一個月內土地地籍圖謄本。
  • 一個月內建物測量成果圖。
  • 土地及合法建物產權清冊。
  • 建物使用執照(可以影本替代) 。
  • 原竣工圖說。
  • 合法建物權利證明文件(可以影本替代)。
  • 停車位使用權屬證明(可以影本替代)。
  • 租賃權或地上權相關權利證明(可以影本替代)。
  • 舊違章建築面積及權利人證明(可以影本替代)。
  • 更新前使用現況約定及權利證明文件(可以影本替代)。
  • 修繕費用估算明細。
  • 其他足以影響估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Q.委託更新後權利價值查估時委託人應配合檢具哪些相關資料?

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更新後權利變換價值查估時,委託人所需提供的相關資料文件包括有:

  • 建築規劃設計圖說。
  • 各分配單元預計登記產權面積明細。
  • 建材設備說明書。
  • 工程造價分析表。
  • 工程進度表。
  • 其他足以影響估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Q.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估價時應請委託人提供哪些勘估標的價格資訊?

不動產估價師受託估價時應請委託人提供勘估標的之下列資料:

  • 勘估標的近一年有買賣之成交價格。
  •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34條規定,採用收益法所需蒐集之收益資料包括勘估標的近三年之租金收入、房屋稅、地價稅、保險費、管理費等。
  • 若委託者無法提供上述資料,應於委託書中載明。

Q.實施者無法提供完整估價資料或因資料錯誤遺漏而估價條件無法界定時,將如何處理?

有上述情事致使估價條件無法界定或情況不明確時,可依以下三種途徑來執行:

  • 由實施者會同不動產估價師及其他規劃專業團隊召開估價會議,議決估價條件後,始繼續執行。
  • 估價會議仍無法明訂或確認之情況下,不動產估價師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7條之規定,於估價報告書中說明其可能影響勘估標的權利或價值之情形。
  • 因實施者提供資料錯誤、虛偽、遺漏或變更時,應重新再執行委託估價流程,以釐清責任歸屬。

Q.權利變換執行過程中召開估價會議之目的為何?

因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價值評估內容複雜,而且必須有一些估價條件的確認,因此必須由委託者、不動產估價師及權利變換作業之規劃顧問團隊共同於估價作業進行前及估價作業進行中,召開估價會議共同討論相關作業事宜。估價會議的召開有下列幾項目的:

  • 確認執行時程:委託者及顧問團隊說明更新案的開發計畫內容及時程。
  • 確認執行方式與估價條件:委託者、權利變換規劃顧問團隊、不動產估價師共同釐清估價方式、條件、價格日期及價格種類。
  • 統一估價原則:確認統一三家估價師事務所共同的估價作業原則、避免評估結果差異過大。

Q.估價會議中所應討論確認的事項為何?

估價會議所應討論的事項包括:

  • 確認權利變換前所有權與相關權利(地上權、租賃權…等)狀況。
  • 確認權利變換前權利價值評估基礎(土地、房地…等)狀況。
  • 確認價格日期(評價基準日)。
  • 確認更新前權利價值評估條件(停車位使用、建物使用、公設分配、產權瑕疵…等)。
  • 確認權利變換後標的內容(計畫規模、面積、公設分配條件…等)。
  • 確認估價作業期程與成果交付。

Q.不動產估價師於何時應配合出席會議並說明或討論?

不動產估價師應於下列場合應派適任估價人員出席並說明或討論:

  • 權利變換估價會議。
  • 權利變換價值查估說明會。
  • 權利變換公聽會。
  • 權利變換計畫審議會。
  • 其他依契約議定之會議。

Q.權利變換之評價基準日(價格日期)為何?

評價基準日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乃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之日為準。但權利變換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報核者,應由實施者定之,其日期限於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六個月內。

Q.不動產估價師的委託由誰決定?契約由誰簽訂?

依照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之規定,應由實施者委託及簽訂契約。

Q.不動產估價師之評價基準日(價格日期)由誰決定?

不動產估價師之評價基準日期(價格日期),應由實施者於估價會議中決定。

Q.不動產估價師正常的估價作業時效應多久?

不動產估價師收到委託者所檢具的完整確定相關文件後,應於25至30個工作天內,完成權利變換前後權利價值評估作業,並交付估價報告書。

Q.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權利價值查估作業時,需不需要委託者協助領勘?

委託者應於不動產估價師進行現場確認時,負責領勘指界,並提供現況原使用狀況說明,以利估價師進行環境因素瞭解。

Q.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權利價值現場勘查作業時應注意之要點為何?

現場勘查作業要點有下列5點:

  • 確認勘估標的之位置、基本資料及權利狀態 。
    • 估價師必須攜帶位置圖、地籍圖及建物平面圖。
    • 必要時應攜帶航照圖及地形圖現場核對位置。
  • 調查勘估標的更新前使用現況。
    • 委託者領勘時估價師必須確認勘估標的各單位使用現況。
    • 委託者未能領勘以致無法了解勘估標的使用現況時,應於報告書中揭露,並排除使用現況可能對勘估標的價格影響因素,在合於法令規定用途及一般裝修之條件下評估勘估標的價格。
  • 作成紀錄及攝影或拍照存證。
    • 不動產估價師應對勘估標的攝影或拍照,內容應包括勘估標的臨路狀況、使用現況、外觀、室內、出入口及近鄰地區環境等實況。
    • 委託人現場領勘時,不動產估價師應將領勘過程及領勘人指認之勘估標的範圍做成紀錄,並由領勘者確認或簽名具結。
  • 委託者領勘時應以領勘者確認之勘估標的範圍為估價依據 。
    • 不動產估價師現場勘查原則應由委託人領勘並確認勘估標的界址範圍,若因委託者緣故無法領勘或領勘人無法明確指出正確界址範圍時,估價師仍應透過其他相關資料盡可能判斷勘估標的所在位置及範圍,並於報告書中註明。
    • 委託者未領勘或因勘估標的界址不明仍無法確認勘估標的範圍者,除於報告書中敘明外,並應於報告書中說明估價結果排除因勘估標的範圍不確定可能對不動產價格產生之影響,例如高壓鐵塔、現有巷道、房屋佔用鄰地、山坡地坡度、不明地上物等問題。
    • 勘估土地是否含有法定空地,除謄本登載外,因不動產估價師無法透過適當程序查明時,須與委託者確認,無法確認者應於報告書中載明。
    • 勘估標的為地質、順、逆向坡及地質污染等事項,非為不動產估價師之專業,除委託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外,估價師得將之排除於估價範圍之外,並於報告書中敘明。
    • 估價標的未有明確界址時,不動產估價師不負勘估標的界址鑑測之責任,僅依其可取得之資料及專業進行估價範圍之判斷。
  • 其他應勘察事項:
    • 區域環境發展。
    • 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
    • 公共設施開闢情況。
    • 鄰地使用狀況。
    • 嫌惡設施。
    • 聯外交通狀況。

Q.更新前後估價結果之選定方式為何?

  • 當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結果相近(差距在20%以內)時,由實施者選定其中一家之結果,並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書中說明選定之方式及理由。
  • 當三家估價結果出現20%以上之差距時,則可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建議及協助執行。

Q.更新前後權利價值可否選定不同家之估價結果?

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14條之規定,權利變換估價應考量變換前各所有權人所擁有之房地價值及占房地總價值之比率;以及更新開發完成後各單位房屋及其擁有基地持分之房地總價值及其占房地總價值之比率。為了維持更新前後估價標準與原則的統一,權利變換前後應選定相同不動產估價師之評估結果以避免爭議。

Q.估價相關資料變動或修正調整時,應如何要求不動產估價師重新執行或配合修正?

委託者所提供之估價相關資料有所變動修正時,欲要求重新查估作業應循以下步驟進行:

  • 依原估價會議議決確認。
  • 由委託者正式函示告知。
  • 檢附完備資料及相關圖說。  

Q.同一標的物估價產生差異時之處理方式為何?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1條之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間,對於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有20﹪以上之差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

Q.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對其權利價值如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調處之。前項調解、調處或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調解、調處、訴願或行政訴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第二章 權利變換價值估價技術問題

Q.依原開發型態的種類,權利變換前的權利價值基準可區分為哪些類型?

依原開發型態的種類,權利變換前的權利價值基準可區分為:

  • 更新前原即為空地或已拆除僅依素地認定者:空地之更新前權利價值基礎,是以素地價值為準,而各所有權人依其所有權持分比例核算權利價值,但若因地震受損判斷為全倒而拆除且產品型態為區分所有之建物者,應考量建物存在時各權利人持有之不動產價值,將地價立體化以為土地權利價值基礎。
  • 更新前原社區為區分所有權型態者:更新前原為區分所有權型態之權利價值基礎,應以價格日期之區分所有權正常價格為基礎,且土地建物之個別權利價值,是依聯合貢獻原則及樓層別效用比例為基礎核算的土地建物權利價值。 更新前原社區為可獨立開發之透天建築型態者:透天建築的特性是開發密度較低且產權及開發條件完整獨立,因此當達成更新重建之共識時,權利變換前之土地權利價值,即可以素地價值或以不動產總值扣除建物殘值為基準。

Q.權利變換前面臨區分所有權型態時,應以房地價值或單就土地權利價值認定較為合理?

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應專指土地權利價值,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價值為土地之相關權利價值,內含於土地權利價值中。

Q.權利變換前只針對土地權利價值,那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價值為何?

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更新重建時建築物均需拆除,應補償其地上建物殘餘價值。合法建物存在於土地上使用土地使用土地之權利價值即為合法建物所有權價值,該部分價值應從土地權利價值中扣除。

Q.權利變換前的素地價值,是以原建築容積條件評估?或是以現行法定容積條件評估?

土地使用之容積管制,直接影響土地素地價值的多寡,因此,對於評估土地素地價值時,依現行都市更新之相關規定應可區分為以下兩種情形來執行:1. 更新前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者,得以原建築容積為基礎評估土地價值。2. 更新前原建築容積低於法定容積者,得以法定容積為基礎評估土地價值。惟並非容積較大即為地價較高,應由估價師依區域特性及各別條件,以最有效利用原則判定。

Q.區分所有權土地持分比例原則不一致,估價時權利價值應如何評定?

為簡化多餘或減少土地持分之價值評估,建議計算方式:以各單位主建物面積求算合理土地持分比例後,檢驗各單位土地持分土地比例是否合理,增減之土地持分比例以5%內為正常情況,與標準土地持分比例差距在5%以上之土地面積價格,應以全棟建築各單位平均土地效益價值的30%以內計算,此30%以內的差異應視不動產價格水準及屋齡長短而不同,且由估價師自行判定之。

Q.區分所有權公設比例原則不一致時,權利價值應如何評定?

同社區內區分建物之公共設施持分比率原則不一致之可能原因甚多,雖然多出之公共設施面積可能並無任何增加的使用價值,但原始購買者多已支付出與主建物相同單價的代價來購買,故為顧及公平原則,建議區分建物中公共設施比例不一致時,價值仍應有所差別。建議評價方式如下:當區分建物各建物所有權人所持有公設比例不一致時,估價師應以同一棟區分建物之平均公設比例為比較基礎,並以距離該合理公設比例上下3%以內差距為合理公設比例區間,公設比大於或小於合理區間時(亦即虛坪之部分)以1/2或1/3之平均建坪價予以計價,並應視差異大小而有所不同,此差異由估價師自行判定。

Q.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人不同時應如何評估權利價值?

估價師應參酌土地及建物利用現況、土地所有權人收取租金數額、雙方對不動產價值之貢獻情況評定之。若土地為最高最有效使用時,建議以先評估不動產總價值,再以聯合貢獻原則分離核算土地及建物之效益價值,作為土地與建物所有權價值。若土地與建物未達最有效利用,則應考量雙方因建物拆除重建後,土地能達到最有效利用價值之貢獻比率,用以分配土地權利價值與合法建物所有權價值。

Q.區分所有權有土地產權無建物產權時應如何評估權利價值?

估價原則與區分所有權土地持分比例不一致估價同一方式。土地價格以全棟各單位平均土地效益價值的30%以內計算,此30%內的差異視不動產價格水準及屋齡長短而不同,此差異由估價師自行判定。

Q.區分所有權有建物產權無土地產權對應時應如何評估權利價值?

估價原則與區分所有權土地持分比例不一致估價同一方式。合法建物所有權價值為不動產總價值扣除土地價格得之,其中土地價格以全棟各單位平均土地貢獻價值的30%以內計算,此30%內的差異視不動產價格水準及屋齡長短而不同,此差異由估價師自行判定。

Q.建物法定用途與更新前現況實際用途不同時應如何估價?

此情形之估價原則,應以原法定用途為估價基準,並視原使用現況條件之市場相容性與效益性,由估價師參酌修正之。

Q.權利變換更新前違章建築物之價值應如何評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前為違章建築物者,以成本法為估價原則進行判斷,採成本法中不加計間接成本並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準,以此方式下所估定之價額為違章建物之殘餘價值。

Q1.更新前畸零地、裡地之估價原則為何?

基於未來都市更新案各筆土地將共同開發,因此以各宗土地皆在可單獨開發建築之標準情況下評估基準地價,並按該地之地形地勢、臨路狀況、利用度等個別條件修正之。

Q.區分所有權更新前法定空地應如何評估權利價值?

原則上區分所有權的法定空地價值,均應內含於區分所有權人的土地權利價值中,惟若為特殊需單獨評估法定空地價格之特殊情況時,應以全區各區分所有單位之平均土地效益價值的30%以內計算,此30%內的差異視不動產價格水準及屋齡長短而不同,此差異由估價師自行判定。

Q.更新前現有巷道應如何評估權利價值?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前為供大眾通行之巷道,進行都市更新計畫時,可以下列兩種情況分別估價:

  • 原現有巷道依大法官會議之解釋,理應由政府徵收取得,其使用與計畫道路用地等同地位。因此,其價值建議可參考各縣市地方政府當年度徵收公共設施用地之標準評定。
  • 由於許多原現有巷道更新後原現有巷道均可能廢除,進而可恢復其原土地使用分區開發建築,對於整體更新開發而言與非供巷道使用之建築用地等同,因此建議亦可依毗鄰建築用地價值為基準,並依整體開發效益,由估價師視情況修正判定之。

Q.更新前私有公共設施用地(保留地)應如何評估權利價值?

都市更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方式之一,透過都市更新計畫的施行,保留地之地主藉由參與權利變換計畫取得補償地價,政府藉由權利變換計畫施行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因此,保留地價值應可參考各縣市地方政府當年度之徵收標準評定價值。

Q.權利變換時除所有權外,其他權利如地上權…等是否均應納入評估?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9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於實施者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前,自行協議處理。前項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時,由實施者估定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權利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範圍內,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占土地價值比例,分配予各該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因此,若有地上權…等他項權利,在無法協議處理之情況下亦需納入權利變換估價範圍內。

Q.地上權之權利價值應如何評估?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06條規定:「地上權估價應考慮其用途、權利存續期間、支付地租之有無、權利讓與之限制及地上權設定之空間位置等因素估計之。」,因此地上權估價,應請委託者提供地上權之相關契約書,釐清地上權之法律關係始能依規定執行估價。

Q.更新前原建築物已倒塌不存在,權利價值應如何評定?

更新前之原建築物雖已倒塌不存在,為將土地價值立體化,可假設更新前之原建築物於價格日期當時仍存在為估價前提,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原竣工圖說…等資料予以評定原樣建築之價格。

Q.更新前之停車位應如何評估?

更新前停車位權利價值可依車位型式、所在樓層及位置、車位面積以及其所在區位車位供需情形…等,單獨予以評估停車位之權利價值。

Q.更新前停車位產權面積內含於公共設施持份面積中,其價格如何評估?

更新前停車位產權面積內含於公共設施持份面積中,委託者應提出停車位使用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單獨停車位價格評估。

Q.更新前各權利人購買土地及房屋時間與價格不同,如何才能公平的評估價格?

更新前價格評估統一皆以評價基準日(價格日期)為評估基準,而非以住戶原始購買價格認定,讓個權利人站在公平基礎上進行權利變換。

Q.更新前之露台…等附屬建物是否須納入權利價值之評估範圍內?

露台…等附屬建物之評估,一般須視其面積大小而定,原則上以不超過主建物面積1/8為準,超過之部分以1/2至1/3建坪價格評估之。

Q.為何更新前之區分建物面積相同但領取之補償費不同?

更新前土地及建物之面積相同,但因建物所在之位置、樓層不同,將使其房地總值不同,產生土地效益價值比例之差異,形成立體化後之土地權利價值不同,因此所領取補償費不同。

Q.何謂權利價值比例?係如何計算?

所謂「權利價值比例」係指依據權利變換前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計算所得之比例。各宗土地及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後評定,依此評定之土地權利價值比例即為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的權利價值比例。

Q.各戶所在位置不同價值亦有差異,若回歸土地素地價值,是否仍需將價值作立體化?

區分所有權因樓層位置與水平位置差異,在市場價值即有價差,若將其視為素地,依持分比例核算權利價值將有失公平原則,且易造成更新後分配的紊亂現象。各區分所有權人的土地權利價值仍應依立體化效益比例評定才是。

Q.素地價立體化的做法為何?

地價立體化的方式在實務做法有下列二種做法:

  • 假設建物仍存在時各單位不動產價值佔更新單元總價值比率。
  • 假設建物仍存在時各單位不動產價值經貢獻原則分離核算土地貢獻價值佔基地總貢獻價值比率。

Q.同一更新單元中同時包含不同原開發類型時,應如何評估土地權利價值?

當同一更新單元中存在有各類不同原開發類型之標的時,全部均以各宗素地價格為共同核算權利價值比例之基準;各類型之原開發基地再依原開發類型,按素地價分算各別土地權利價值。

Q.同一更新單元中部份未倒塌大樓可否作為市場調查之比較案例?

由於更新前集合住宅乃假設原建築物於價格日期當時仍存在為評估前提,然而同一更新單元中其他未倒塌之大樓,恐因評估標的之現況造成價格偏低,因此應避免採用同一更新單元中之未倒塌大樓作為比較案例。

Q.更新後分配單元為素地時,其地價應如何查估?

估價師應考量權利變換前後之分割條件,依事業計畫規劃容積且經估價會議確認後,配合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77條之規定進行查估。即以合併或分割為前提之宗地估價,應考慮合併或分割前後之價格變動情形,而予酌量增減。

Q.更新後權利價值應如何評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後之權利價值,是建立在更新開發後的預期規模上,因此,權利變換後之權利價值,即預期開發後各單位不動產總價值為更新後權利總值。此與一般不動產之價值認定並無太大不同,尤其是與市場上預售型態的開發個案相同,其價值是包含依照預期規劃開發建築計畫所完成的建築物及其應有土地。

Q.推算更新前後權利價值時,各宗土地價格修正之考量應包含哪些條件?

各宗土地價格修正比較條件應包括有:

  • 宗地條件:考量基準應以個別土地面積規模、寬度、深度、形狀、臨路情形等條件對不動產總價影響的幅度修正之。
  • 道路條件:考量基準應以道路寬度、道路鋪設、道路種別(人行道、巷道、幹道)等條件修正之。
  • 行政條件:考量基準應以使用分區(使用編定)、建蔽率、容積率、禁限建之有無等條件修正之。
  • 接近條件:考量基準應以接近車站之程度、接近學校之程度(國小、國中、高中、大專院校)、接近市場之程度(傳統市場、超級市場、超大型購物中心)、接近公園之程度、接近停車場之程度等因素修正之。
  • 週邊環境條件:考量基準應以地勢、日照、嫌惡設施之有無、停車方便性等要素決定。

Q.評估區分所有權產品時,不同樓層價值修正考量因素為何?

決定各樓層垂直修正因素包括有:

  • 使用用途:不同使用用途對樓層價差的影響,以一樓與二樓以上樓層差異最明顯;若為相同地段的一樓則依使用方式不同,以供作商業使用的價格最高,依次為辦公使用、住宅使用、工業使用。
  • 可及性:可及性隨樓高而遞減,樓層越高代表與地面的距離越遠,便利性越差,所以樓層別的效用比率越低。
  • 可居性:可居性指建物因樓層別不同所產生的不同視野及寧適度而言,隨樓高而遞增。可及性與可居性對樓層別效用比的影響程度不同,愈接近地面層,可及性影響幅度大於可居性,隨樓層增高,可居性因素影響幅度逐漸大於可及性。
  • 民間買賣習慣:由於「四」與「死」字發音相近,且一般多位於中低樓層,可及性與可居性欠佳,故無論何種高度,何種用途之房屋,通常四樓均為最低價樓層。
  • 樓層淨高:樓層淨高愈高,則使用空間效益愈大,樓層別效用比自然也愈高,例如採樓中樓或複式樓板設計,或挑高3.6M或4.2M設計,將因樓層高度之不同,而使價格產生差異。

Q.評估區分所有權產品時,同一樓層不同位置之價值修正考量因素為何?

決定各樓層單位之水平修正因素包括有:視野、出入動線、景觀、公設比、私密性、露台、陽台之有無、採光、鄰房棟距、隔局、邊間、座向、市場坪數需求、日照風水(對廟、對屋角、路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