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建築許可者,再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更新,得否仍按已取得之建築許可重建?

內政部91.1.31台內營字第0910081429號函

關於台中縣大里市翠堤社區都市更新會函詢已依九二一震災後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取得建築許可之災後重建案件,復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更新,得否仍按該已取得之建築許可興建乙案

查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九款固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惟對於建築物應如何配置及設計,並無特別規定。準此,縣(市)政府於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准許按已依旨揭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取得之建築許可興建,尚不抵觸都市更新條例。(發布日期:200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