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是指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的程序,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 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立法院通過「都市更新條例」,八十八年五月完成相關子法立法。
- 社區內大多數人同意,即可排除少數人反對,進行社區整體重建。
- 由政府或民間主動的開發而非靜態的規劃。
- 以「權利變換」開發方式為主,類似立體的市地重劃。
- 提供容積、稅賦減免等獎勵,獎勵民間投資,減低政府負擔。
- 公共設施公平合理共同負擔,且可減少徵收土地所引發的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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