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1 誰來公告禁止事項?公告禁止那些事項?禁止期限多久?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需要,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者,則不在此限。
- 土地及建築物的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 建築物的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其中,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4-16.2 如何辦理公告?
應將公告地點刊登在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村(里)辦公處的公告牌。
4-16.3 違反禁止事項要如何處置?
違反禁止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其期限以三十日為限。
若不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以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恢復原狀措施,其費用則由土地或建築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所訂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其期限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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