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是否適用獎勵相關規定?

內政部89.9.18台內營字第8909397號函

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子法執行疑義

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及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自行擬具都市更新計畫」者,因非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地區」,其得否適用該條例有關「更新地區」之獎勵相關規定乙節,按都市更新條例第五章有關「獎助」之相關規定,係為提供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誘因,給予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適時適地之獎勵與協助,以加速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該章相關條文所稱之「更新地區」並未侷限於各級主管機關所劃定之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或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或「自行擬具都市更新計畫」者亦應包括在內,始符公平原則。發布日期:200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