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權利變換分配規劃 Facebook Plurk Twitter

4-6.1 分配單元如何規劃?

  • 依參與分配者的需要調整建築配置,進行分配單元的規劃。
  • 將土地及建築物依分配單元標示代號列冊,並繪製於建築設計圖上,以利參與權利變換者進行申請分配。

4-6.2 實施權利變換時,參與者應共同負擔那些費用?

       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的用地,除了以原有公共設施用地、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抵充外,不足的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及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其中,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的比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訂定。

4-6.3 實施權利變換時,共同負擔供公共使用用地,應優先由那些土地提供?不足的部分如何處理?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的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應優先以原有的公共設施用地、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抵充。若尚有不足的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折價抵付。若其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因折價抵付導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如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4-6.4 未列為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應由誰負擔?

       未列為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於辦理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時,除了由原有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分配外,以原公有土地應分配部分優先指配,若還有不足時,則以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土地及建築物來指配。但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管理機關(構)或實施者,可以要求該公共設施管理機構負擔所需經費。 其中,以原公有土地應分配部分優先指配的順序如下:

  • 本鄉(鎮、市)有土地。
  • 本直轄市、縣(市)有土地。
  • 國有土地。
  • 他直轄市有土地。
  • 他縣(市)有土地。
  • 他鄉(鎮、市)有土地。

4-6.5 實施權利變換時,扣除共同負擔後,其餘的土地及建築物如何分配?

       權利變換後的土地及建築物扣除折價抵付的共同負擔後,其餘的土地及建築物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的權利價值比例,分配給原有土地所有權人;但不願參加分配或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因未能達到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無法分配時,可以現金補償。

       若分配結果,導致實際分配到的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到的面積,則應繳納差額價金;若實際分配到的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到的面積,則應發給差額價金。 其中,發給原土地所有權人的補償現金與差額價金,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應定期通知受補償人領取;逾期不來領取時,則依法提存。

       至於應繳納的差額價金,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應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時,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若仍不繳納,則其獲配的土地及建築物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移轉或設定負擔無效。

4-6.6 實施權利變換時,有那些土地或建築物不得合併分配?

       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更新前原土地或建築物如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不得合併分配。

4-6.7 權利變換共同負擔比例及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如何訂定?

       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實際情形訂定。目前各縣市政府尚無訂定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的前例,故建議如下,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考:

項目

建議基準

住宅

集合大樓

依「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原則」中有關單身國民住宅的規定,主建物面積為40m2(約12坪)。

透天厝

依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土地面積。

店舖

依以往規劃個案最小主建物面積應有30m2(約9坪)。

其他

依個案需要由實施者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依實際情況核定。

4-6.8 公有土地免優先指配的條件?

       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公有土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免優先指配:

  •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業經協議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取得者。
  •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已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者。
  •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以國宅基金購置或已報奉核定列管為國民住宅用地有案者。
  • 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的學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