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發放通知及領取期間之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91.9.30營署都字第0910061204號函

關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補償金發放期間是否得扣除調解、調處處理期間疑義乙案

查旨揭辦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前項補償金,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受補償人於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領取。但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核定發布實施之權利變換計畫,得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二個月內通知。」(發布日期:2002-09-30)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七條之一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現金補償數額,以依第六條評定之權利變換前權利價值依法定清償順序扣除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及房屋稅後計算;實施者應於實施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時,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前項補償金,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受補償人於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