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公開展覽、舉辦公聽會、人民陳情意見 Facebook Plurk Twitter

3-4.1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到縣(市)政府後,應辦理那些事項?

       將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相關文件送入縣(市)政府後,主管機關先行進行文件審查,即檢查所有相關文件是否備齊,所提出的更新事業計畫內容是否與當初所提的事業概要相違背,若無問題,即由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辦公聽會。而實施者的工作便是等待。

3-4.2 誰來辦理公開展覽與公聽會?

       此一部分的工作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辦,而不是由提出申請的實施者辦理。

3-4.3 如何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公開展覽?

  • 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的公告牌。
  • 公展期間: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的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
  • 公開展覽內容:包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說明書、圖。

3-4.4 如何舉辦公聽會?

       舉辦公聽會的流程、邀請對象、舉辦地點、時間、如何公告、如何通知與會者、公聽會當天如何準備簽到、議程安排,以及公聽會會議記錄製作等,參考步驟2-4。

3-4.5 免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辦公聽會的條件?

       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當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就可以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3-4.6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的意見要如何表達?而主辦單位要如何處理?

       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意見,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期為準。

        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業務單位受理彙整後,於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時,提供給委員作為審議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