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計畫送審期間或公告後是否可接受民眾陳情?

內政部89.12.21台內營字第8913180號函

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執行疑義

有關旨揭條例第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地區或擬定之都市更新計畫於送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間或公告後是否可接受民眾陳情疑義乙節: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為旨揭條例第五條所明文。準此,為加強民眾參與,主管機關於劃定更新地區或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時,應依上開規定確實辦理。如上開地區或計畫於送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仍有不同意見向主管機關提出時,應可予以參考審議;如於審議通過公告實施後始行提出之不同意見,亦可錄案留供日後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各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時參考,俾使相關計畫更臻完備。發布日期:200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