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主體,其與「災後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差異如下:
名稱 |
法源依據 |
性質 |
職權 |
都市更新會 |
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
法人 |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申請「信保貸款」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法人 |
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
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
協調災後重建事宜的臨時性組織 |
協調整合居民及各機關意見、參與社區重建計畫規劃 |
其中,「災後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都不能作為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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