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都市更新計畫範圍內,有沒有建築容積獎勵措施 Facebook Plurk Twitter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容積獎勵:

  •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其原有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者,可依原有建築容積建築。
  • 因實施都市更新,導致更新後多數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分配到的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時,可以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 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的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的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
  • 主管機關劃定的更新地區,在三年內申請實施更新者,可給予適度的容積獎勵。
  • 其他為了促進都市更新事業的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也可給予適度的建築容積獎勵。

       另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災區建築物因震災重建而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時,得不超過該建築基地原建築容積的零點三倍,予以容積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