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應由實施者(含○○○都市更新會)委託至少三家(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來進行權利變換前後權利價值的查估工作,評估結果完成後交由實施者來選定一家估價結果做為權利變換基礎。並可參酌以下評選參考指標來選定至少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