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權利變換計畫申請 Facebook Plurk Twitter

4-12.1 權利變換計畫由誰提出申請?向誰申請?

       由實施者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審議、公開展覽、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階段相同)。

4-12.2 權利變換計畫申請核定,要準備那些文件?

       申請權利變換計畫核定,應檢附文件如下:

  • 權利變換計畫申請書。
  • 權利變換計畫說明書。
  • 權利變換計畫圖。
  • 實施者的證明文件: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辦理者,提出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實施者的委託契約書副本。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檢附該同意函。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自行實施者,檢附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書影本或若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者應檢附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的公司執照暨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團體立案證明、印鑑證明、完稅證明、負責人國民身份證。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准函影本: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證明文件;但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者免附。
  • 權利變換公聽會記錄及處理情形。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的相關文件。
    如權利變換計畫與更新事業計畫一併送審,則需將更新事業計畫所需備齊的文件(步驟3-3.1)一併送審。

4-12.3 權利變換計畫送到縣(市)政府後,應辦理那些事項?

       將申請相關文件送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後,主管機關先進行要件審查,即檢查所有相關文件是否備齊,與所提出的更新事業計畫內容是否相違背,待無問題後,即由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4-12.4 如何辦理權利變換計畫的公開展覽?

  • 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的公告牌。
  • 公展期間: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的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
  • 公開展覽內容:包括權利變換計畫說明書、圖。

4-12.5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的意見要如何表達?而主辦單位要如何處理?

       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意見,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期為準。

       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業務單位受理彙整後,於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時,提供予委員參考審議。

4-12.6 如何舉辦公聽會?

  • 舉辦主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公聽會公告:舉辦前十日需將公聽會的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的公告牌。
  • 參與對象: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
    權利變換計畫如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審核,則可一併舉辦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