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其權利範圍所據何來?

內政部營建署93.3.16營署都字第0930015002號函

詢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所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之範圍疑義乙案

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限制」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訂有明文。公有土地依土地法第四條規定,可區分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至其權利範圍應以地政機關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所載為準。(發布日期:2004-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