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更新地區的土地與建築物可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 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若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其責任可歸咎於土地所有權人者,仍依法課徵地價稅。
- 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 依權利變換取得的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的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補償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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