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舉辦公聽會的時機?
社區在完成下列事項後,即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召開公聽會:
- 已確定更新單元範圍。
- 已選定實施者。
- 已完成更新事業的初步構想。
2-4.2 公聽會要邀請那些人參與?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公聽會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
2-4.3 舉辦公聽會的地點與時間?
公聽會舉辦的地點建議選在更新單元附近且可容納多數人的場所為宜,而舉辦的時間也需在公告後十日以上。
2-4.4 公聽會開會如何公告?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公聽會的日期及地點,需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當地村(里)辦公室的公告牌,並拍照存證。
2-4.5 公聽會開會通知如何發出?
公聽會的開會通知單應由實施者發出,並以書面通知方式為宜。
2-4.6 公聽會當天的議程如何安排?
公聽會應公開以言詞方式進行,其議程安排如下:
- 公聽會開始。
- 主席致詞。
- 實施者(或專業服務團隊)簡報。
- 意見表示與回應。
- 主席結論。
- 散會。
2-4.7 公聽會後,要如何製作會議記錄?
公聽會後應整理詳實的會議記錄,並由主席與記錄確認後簽章。
2-4.8 免舉辦公聽會的條件?
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若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超過二分之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得免擬具事業概要,因此,無需舉辦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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