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4-14.1 誰來公告?公告時間?公告方式?公告內容?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後公告三十日:
公告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公告時間:於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後公告三十天。
公告方式:將公告地點及日期刊登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三日,並張貼當地村(里)辦公處的公告牌。
其中,公告內容如下:
權利變換計畫。
公告起迄日期。
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先行拆除遷移土地改良物預定公告拆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