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定更新地區,誰來辦理或發動?

         劃定都市地區是都市更新流程的第一步。誰來辦理劃定或發動?一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二是內政部,三是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規定,就都市的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分別擬定都市更新計畫。另外,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也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特殊情況下得優先將某些區域劃定為更新地區,或迅行劃定更新地區。

二、內政部

         內政部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換言之,如果內政部於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之外,必要時可逕為辦理「更新地區的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的擬定」。

三、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未經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的地區,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訂定的「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並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的都市更新事業。

資料來源:營建署2008都市更新作業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