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災毀損房屋之地價稅免徵期限

財政部91.11.29台財稅字第0910069635號

因震災毀損房屋迄未重建者,其基地九十一年地價稅仍准予全年免徵

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者,於震災發生時起至重建開始止,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地價稅之免徵期間最長三年。」上述免徵期間最長三年之規定,起訖期間為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震災發生時起,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止,因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仍屬免稅期間,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適用前揭規定免稅之土地,當(九十一)年地價稅仍准予全年免徵,並自九十二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發布日期:200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