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申請並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容積是否可視為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

內政部90.5.1台內營字第90834444號令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於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申請並取得建造執照,擬增加基地面積辦理變更設計案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於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申請並取得建造執照,擬增加基地面積辦理變更設計時,其容積率之計算,如符合本部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二四四二號函示,自得適用;惟其原建造執照核准之建築容積,不得視為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訂之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發布日期:2001-05-01

【參考文件: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二四四二號函】 領得建造執照後擬增加基地面積或合併其他建造執照辦理變更設計,其法令適用疑義案 內政部87.8.6 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四四二號函 在各該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申請變更設計合併為一宗建築基地者,區分為下列三類: 第一類:二宗以上基地均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領得建造執照擬申請變更設計合併為一宗基地。 第二類:二宗以上基地均已領得建造執照,惟係分別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後申請領得建造執照,擬辦理變更設計合併為一宗基地。 第三類: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領得建造執照,擬與未申請建造執照之相鄰基地合併使用辦理變更設計。 其法令適用原則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合併後之建築基地總樓地板面積,第一類及第二類不得超過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之和;第三類不得超過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與增加地號土地面積乘以其法定容積率所得樓地板面積之和。 (二)第一類其建築物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節規定檢討。但合併後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者,其高度依該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其他二類之建築物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六四條檢討。 (三)建築期限之計算,應以原領建造執照中最早申報開工日為工期起算點,並依變更設計後之建築規模,按省市建築管理規則之規定核算。 (四)其他建築技術規則條文及相關法令之適用,除第三類依申請變更設計時之規定辦理外,其他二類依最近申請之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辦理。發佈日期:199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