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何謂「土地相關權利」?
所謂「土地相關權利」是指在土地所有權下,所涵蓋的權利範圍,包括:
-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 租賃權:包括一般租賃契約與耕地三七五租約。
- 他項權利:「民法物權」所涵蓋的抵押權、典權、永佃權、地上權及地役權。
4-3.2 土地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
權利變換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的承租人於實施者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前,自行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可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採移轉、登載或自行消滅等方式處理。
4-3.3 各項土地相關權利的處理方式?
-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三七五租約: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 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的承租人於實施者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前,自行協議處理。
- 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時,由實施者估定合法建築物所有權的權利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範圍內,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例,分配予各該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並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其原有的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消滅或終止。至於其中的權利價值或租約價值,則由實施者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訂定;若協調不成,則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鑑價機構查估後評定。
- 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若不願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則可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請求出租人給予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的費用(以未失效能部分的價值為限)、尚未收穫農作物的價額及終止租約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
- 抵押權、典權: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 土地所有權人與相關權利關係人於權利變換擬定前,自行協議消滅。
- 協議不成,則由實施者依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該管登記機關,於權利變換後分配土地及建築物時,按原登記先後,登載於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若屬於合併分配者,則抵押權與典權的登載,應以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或建築物的權利價值,計算其權利價值。
- 土地所有權人因不能或不願參與權利變換分配時,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的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在不超過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得補償的數額內,代為清償或回贖。
- 地役權: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 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地役權的土地,該地役權消滅。
- 地役權的設定若為有償者,則地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
- 補償金額如發生爭議,則準用「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 租賃權: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訂有租賃契約的土地及建築物,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時,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並得依下列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出租土地若供作建築房屋時,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的補償,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得請求相當所餘租期租金的補償。
- 若屬非供建築房屋的出租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金的補償。
然而,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的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由承租人選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九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