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何時喪失會員資格?

內政部92.10.20台內營字第0920089628號函

關於都市更新會召開會員大會相關執行疑義乙案

有關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於領取補償金後是否具有會員資格乙節: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權利變換後未受有土地及建築物分配者,於依權利變換計畫書所載明之補償金額給予補償後,原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歸於消滅,前經本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臺內營字第0910084371號函(詳附件)釋在案。復查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六條規定,都市更新團體之會員,以章程所定實施地區範圍內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限。準此,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於領取補償金或其應領補償金依法提存後,自同時喪失其會員資格。 (發布日期:200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