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更新前權利價值評定 Facebook Plurk Twitter

4-5.1 更新前的權利價值如何評定?

       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及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的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鑑價機構查估後評定。

4-5.2 評價基準日如何訂定?

       鑑價前需先決定評價基準日,而更新前後權利價值的查估評定即以評價基準日當天為計算基準。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評價基準日的訂定:

  • 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日為準。
  • 若權利變換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報核者,應由實施者訂定,但日期限於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六個月內。

4-5.3 鑑價成果報告書的內容?

       鑑價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括:

  • 更新前各宗土地的權利價值。
  • 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的權利價值、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的價值,以及其准予記存的土地增值稅;並非每筆價值皆要估計,而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其權利變換關係人協議不成,且實施者協調不成時,才由三家鑑價機構估定其價值。
  • 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其應補償價值或建築物的殘餘價值。
  • 更新前各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價值比例及相關權利價值比例。

4-5.4 三家鑑價機構鑑價結果如何選擇?

       三家鑑價機構提出的鑑價結果必會有些微差異,建議選擇方式如下:

  • 當三家鑑價結果相近(差距在20%以內)時,則由實施者選定其中一家鑑價結果,並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書中說明選定鑑價結果的方式及理由。
  • 當三家鑑價結果出現20%以上的差距時,則由估價師公會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