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事業計畫的法定同意門檻?
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需取得更新單元範圍內以下比例的事業計畫同意書(非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 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二分之一。
-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超過二分之一。
- 土地總面積超過二分之一。
- 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分之一。
然而,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同意書比例的計算,不包括:
- 依法應予保存的古蹟(係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定的古蹟)。
- 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的宗祠、寺廟、教堂(其所指稱的主管機關係指主管古蹟保存單位,多數為文化局、民政局等單位,而實施者需檢附的文件為該單位登記有案的宗祠、寺廟、教堂的函文或公告)。
- 經政府代管者(係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代管無主土地或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 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依法院公告函文為準)。
3-2.2 事業計畫同意書的格式?
事業計畫同意書的格式如下,其與事業概要同意書格式的差別,在於事業計畫同意書需有明確的實施者與更新單元範圍。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
本人○○○同意參與由○○○為實施者所提○○○更新單元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範圍之土地及建物如後所列。
一、土地
鄉鎮市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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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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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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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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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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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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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面積(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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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物
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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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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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 |
地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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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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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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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
主建物總面積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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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建物面積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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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面積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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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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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面積E=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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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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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面積(平方公尺)(E+A+B)×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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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同意書人:○○○(簽章)
身份證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年○○月○○日
3-2.3 簽訂事業計畫同意書的意義?
「事業計畫同意書」是都市更新第二階段簽訂的同意書,此時已確認更新重建工作的實施者與重建工作範圍,並業已完成主要建築設計的規劃工作;因此,住戶簽訂同意書即代表已同意重建的實質規劃設計內容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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