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已發放或提存之部分,可否先行辦理註記?

內政部92.12.2營署都字第0920073402號函

關於「九二一災後更新重建權利變換現金補償作業手冊」補償金發放、提存及註記作業流程,請依說明二辦理,並轉知各更新會,請查照

本署92年11月17日營署都字第0922918098號函(諒達)送「九二一災後更新重建權利變換現金補償作業手冊」補償金通知發放及領取作業流程執行疑義事宜會議紀錄結論,有關補償金提存後,由抵押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向法院提存所執行查扣提存物部分,業經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協調取得南投地方法院之認同,可於無須修正「九二一災後更新重建權利變換現金補償作業手冊」之前提下辦理,惟抵押權人取得執行名義時,應提出足以供認定該筆提存物、土地所有權與抵押債權關係之證明文件。另上開會議臨時動議(一)有關辦理補償金已發放註記部分,為保障更新會權益,請協調土地登記機關就已發放或提存之部分辦理註記,毋須等到全部發放或提存完畢再行辦理註記,以爭取時效並避免已領取現金補償部分之風險負擔。(發布日期:2003-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