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定更新地區及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應分別或一併送審?

內政部89.12.21台內營字第8913180號函

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執行疑義

有關旨揭條例第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地區於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時,是否需先將上開地區提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行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乙節:按經主管機關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及配合上開地區擬定或變更之都市更新計畫,是否應分別或一併送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並無明文,請視實際需要辦理。發布日期:2000-12-21

第八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之;其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0871022制定)

第八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送各級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之;其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0961221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