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具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時,雖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是否仍需辦理公告?

內政部90.2.16台內營字第9082513號函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執行疑義

按旨揭條文後段「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之限制」,旨在加速以都市更新辦理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工作,明定劃定更新地區及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時,遇有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得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本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即可,無需再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並未排除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前段有關公告實施之程序。准此本案經貴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規定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並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擬具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時,雖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仍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以符規定。(發布日期:200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