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權利變換? 更新前權利價值評估

        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的權利價值,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其中,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因此,實施者除選定專業估價者外,也要決定「評價基準日」。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評價基準日應由實施者決定,其日期限於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六個月內。

        專業估價者在完成權利價值評定後,必須提出提出估價報告書。估價報告書報告內容有四項:

    1. 更新前各宗土地的權利價值,並製作更新前各土地所有權人權利價值表;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地號、面積、權利範圍、持分面積、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比例等。
    2. 土地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無法達成協議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分配時,專業估價者必須進一步就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的權利價值,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的價值,及其准予記存的土地增值稅,進行查估並評定其價值。
      若某一宗土地有權利變換關係人時,則該宗土地所有權人權利價值需扣除權利變換關係人的權利價值,並增列更新前權利變換關係人權利價值表;載明權利變換關係人、所座落或設定的土地(地號、面積、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權利關係、價值佔所座落或設定土地價值比例。
    3. 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其應補償價值或建築物的殘餘價值。
    4. 更新前各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價值比例。

        三家專業估價者提出的估價結果必會有些微差異,建議選擇方式如下:

    1. 當三家估價結果相近(差距在20%以內)時,則由實施者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等選定其中一家的估價結果,並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書中說明選定估價結果的方式及理由。
    2. 當三家估價結果出現20%以上的差距時,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請求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必要時,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