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申請建築執照時,是否得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內政部95.8.8台內營字第0950116152號函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相關證明文件疑義乙案

有關起造人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本部65年8月31日台內營字第696214號函已有明釋,係指起造人取得土地提供建築使用之一切權利文件(如附件);另為突破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由實施者代為辦理時,申請建築執照之困難,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第2項並已明定,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是以,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發布日期:200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