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權利變換?

        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地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的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其中,更新前後權利價值,係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鑑價機構(經國家考試合格並登記執業的估價師),依據內政部頒訂的不動產鑑價技術規則相關規定,公開地認定相關各項權利的價值,做為評定價格參考,並充分與相關權利關係人溝通達成共識後評定之。再由實施者視相關權利關係人接受程度選定一家估價結果,依此擬定權利變換計畫,送件申請並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

        至於價值的估定,不論是更新前或更新後,均以評價基準日當天的市場價值作為估價的依據。所謂的「評價基準日」,如果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一併申請時,評價基準日是由實施者來決定,但是必須是權利變換計畫送件日前六個月內的一天;如果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分開申請時,評價基準日依法令規定,就一律都以事業計畫公告核准那天作為評價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