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成立大會之會員出席人數與決議比例得否適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

內政部90.2.8台內營字第9082306號函

震災社區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召開都市更新會成立大會、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與決議比例得否適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

按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十條條文,係就都市更新會之會員大會於辦理一般或特殊事項之決議時,其出席人數與決議比例所為之規定;而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條文,則係就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而辦理原地重建或修繕補強者,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辦理是否重建或修繕之決議時,其出席人數與決議比例所為之規定,二者之主體不同,並不得適用。發布日期:2001-02-08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辦理重大修繕者,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重大修繕之決議,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