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估價師之工作內容 Facebook Plurk Twitter

        不動產估價師應遵照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五條規定,力求客觀公正,運用邏輯方法及經驗法則,進行調查、勘察、整理、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估價工作,完成委託者交付之更新前後不動產權利價值評估任務。其工作內容如下:

  • 出具完整之估價報告書( 估價成果報告包括下列七項內容):
    • 更新前各宗土地之權利價值。
    • 更新前各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權利價值比例。
    • 更新後每個分配單元(含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價值。
    • 更新後每個分配單元之建物與土地權利價值之拆算。
    • 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權利價值,以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價值,及其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唯此項並非每筆價值皆要估計,而依條例第三十九條及權利變換辦法第七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協議不成且由實施者協調不成時,方由三家估價機構估定其價值。
    • 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之殘餘價值。此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但部份實施者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評估以為查定之補償價值參考。
      庚、 舊違章建物之殘餘價值。此項依權利變換辦法第四十一條:「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事宜,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但部份實施者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評估以為查定之補償價值參考。
  • 不動產估價師有義務出席需要估價報告書說明之會議:
    • 權利變換估價會議。
    • 權利變換公聽會。
    • 權利變換審查會。
    • 權利價值查估說明會。
    • 權利變換異議處理相關會議。
    • 其他依契約議定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