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要如何證明其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

內政部94.6.28台內營字第0940083940號函

關於新竹市信義街都市更新實施計畫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數計算疑義

查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第22條取得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同意,應檢附包括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合法建物證明等文件;另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本部63年3月8日台內營字第575150號函及89年4月24日台89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如附件)規定辦理。是以,本案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請依上開規定據以認定計算。(發布日期:200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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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63年3月8日台內營字第575150號函、89年4月24日台89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1999年5月21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