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建物於權利變換實施期間,如有查封或破產登記等情事時,怎麽辦?

內政部營建署92.6.5營署都字第0920029024號函

關於函為權利變換範圍內,各相關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更新重建期間,原產權登記是否得辦理截止記載乙案,復請查照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如有影響權利變換辦理之可能,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經核定後,即行公告禁止其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以確保權利變換順利進行。而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於權利變換實施期間,如有經查封或破產登記等情事發生,如其所有權人為願意參與分配者,依上開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之規定意旨,其查封及破產登記,可轉載於權利變換後各該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並無辦理截止登記之必要,如其為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其辦理截止登記之規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七條之二已有明文,執行上應無疑義。(發布日期:2003-06-05)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七條之二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權利變換後未受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其應領之補償金於發放或提存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土地或合法建築物經設定抵押權、典權或辦竣限制登記者,應予塗銷。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後,應通知權利人或囑託限制登記之法院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