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方案、優惠貸款怎可排除弱勢災民的權益? Facebook Plurk Twitter

    依據「莫拉克颱風優惠安家計畫」及行政院8月24日核定的「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莫拉克颱風致房屋毀損不堪居住的受災戶,除可依規定領取安遷救助(政府)與賑助(賑災基金會)外,尚可就「自行租屋」、「政府安置」及「自行購屋」等三項安置方案擇一申請。

莫拉克颱風災後安家計畫

    選擇「自行租屋」者,每戶按人口數每月領取6千元~1萬元,最長2年的租金補助,以及3千~1萬5千元,為期6個月的生活補助。選擇「政府安置」者,即進住由政府或慈善團體興建的組合屋或現有國防部備用營舍、教育部閒置校舍及其它閒置公有建築物等臨時住宅,惟不可比照「自行租屋」者,請領生活補助金。選擇「自行購屋」者,即不領取租金補助亦不申請進住臨時住宅,而自行直接購屋安置者,屬於自我解決安置與重建問題的災戶,除可領取6個月的生活補助金外,購屋部分可以申請低利優惠貸款。

    表面看來合理,實質上卻相當弔詭:

  • 低利優惠貸款是所有受災戶均可使用,非「自行購屋」者所獨有,選擇「自行購屋」者沒有使用到臨時住宅資源,也沒有領取租金補助,屬於自力安置者,政府卻沒有提供其他額外的獎勵措施?因此,政府應針對自力安置「自行購屋」者提供相當於租金補助額度的獎勵。
  • 依據「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申請重建(購)住宅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僅能就「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即重建、重購優惠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即修繕優惠貸款)及「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重建重購賑助」擇一申辦一次,不得重複申辦。意即申請利息補貼(重建、重購優惠貸款)者,就不能申請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重建重購賑助;或者申請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重建重購賑助者,就不能申請利息補貼(重建、重購優惠貸款)。何謂「重建重購賑助」?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規定,「重建重購賑助」是針對社經條件弱勢者,依其社經條件不同於災後住宅重建或重購時所提供40~50萬(第一類)、20~25萬(第二類)的重建補助措施,與重建、重購、修繕優惠貸款分屬不同性質的。再者,20~25萬、40~50萬的「重建重購賑助」就能滿足購屋或重建需求嗎?不足部分怎麼辦?因此,政府應儘速檢討排除條款正當性,尊重弱勢災民申請低利優惠貸款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