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後生活重建之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壹、前言

        發生在1999年9月21日凌晨1時47分之大地震重創臺灣。面對重大災難,政府除在第一時間成立「緊急應變小組」、「921地震中央處理中心」、「災情應變小組」與「救災中心」,宣布「發放救助及慰問金」、「受災戶原有房屋借款本金展延5年」、「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1,000億元,辦理長期低利、無息購屋、住宅重建或修繕貸款」等緊急因應措施外;基於緊急救助、安置及重建之需要,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於9月25日發布《緊急命令》。

        由於《緊急命令》之施行期限至2000年3月24日止,為因應震災救助、安置工作告一段落後,使各級政府在推動災後重建工作上有明確之原則可資遵循。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擬定之《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經1999年11月9日行政院921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簡稱921重建會)第8次委員會通過。

        之後,又決定參考日本政府於1995年1月17日阪神大地震後,三個月內完成制定「阪神・淡路大震災復興の基本方針及び組織に関する法律」之做法,制定任務性與限時性之特別法《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一、生活重建藍圖

        《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在揭櫫六項重建目標與八項重建原則外,進一步將整體重建計畫分為「公共建設計畫」、「產業重建計畫」、「生活重建計畫」與「社區重建計畫」等四大項。其中,「生活重建計畫」部分,以「掌握協助對象,幫助確實需要幫助的人」、「有效利用政府、宗教及其他民間團體資源」、「配合重建需要,優先運用災區人力」、「鼓勵災民自立自強,合力重建家園」、「強化災區醫療服務、公共衛生及環境維護,防範傳染病發生」、「重視災區學生、民眾及救災人員之心理復健及社會心靈重建」、「加強民眾防災應變能力及知識之宣導」作為規劃要領,鼓勵民間企業、個人、宗教及其他民間團體從事有關心靈重建、學校教學及學生輔導、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等工作。

        生活重建計畫之類別、分工及工作內容如下:

  • 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
    • 分工:內政部主管,國防部、原民會、文建會配合。
    • 內容:針對受災對象之不同需求,結合宗教及其他民間團體力量,訂定各類救助措施,分工合作,提供災區失依老人、孤兒、身心障礙者及生活扶助戶之後續協助與照顧,並協助組合屋臨時社區住戶建立社區意識,協助災民重建生活。
  • 心靈重建           
    • 分工:文建會主管,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衛生署、青輔會、原民會配合。
    • 內容:結合宗教及其他民間團體力量,透過文化宣導活動、心理諮商、講習、訓練課程等,辦理災民、救災人員及社會大眾心靈重建工作,撫慰社會大眾之心靈創傷。
  • 學校教學及學生輔導
    • 分工:教育部主管。
    • 內容:結合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力量,協助災區學校復課及學生就學,辦理學校師生心理輔導及心靈重建,並協助私立學校修復、重建學校建築與教學設施。
  • 就業服務
    • 分工:勞委會主管,青輔會、原民會配合。
    • 內容:配合災後工作之推動,妥善調配重建所需人力、輔導原住民投入重建工作;加強失業輔助、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等措施,協助災區失業災民就業。
  • 醫療服務及公共衛生
    • 分工:衛生署、環保署主管,原民會配合。
    • 內容:協助災區民眾免除就醫障礙,維持正常健保醫療服務,加強災區防疫及環境維護,避免發生傳染疾病與重建災區醫療體系。

二、生活重建法制化

        依照《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揭櫫之重建原則,生活重建計畫定位在「中央主導,民間支援,地方配合」,但有關災民安置、生活、醫療及教育扶助事項,以及協助失依兒童撫育、身心障礙者照顧及失依老人安養、社區重建之社會與心靈重建等所需經費,卻是由中央各部會向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簡稱921基金會)申請補助。地方政府部份由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收受民間捐款辦理。

        這種「中央主導」,卻「以民間捐款解決生活重建」之做法,反應在行政院所提出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草案)》,當然就沒有將民間所關心之生活重建納入條例中。為此,「全國民間災後重建聯盟」(簡稱全盟)一方面提出批判,二方面透過立法委員陳其邁提出全盟版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草案)》,建議在條例中增闢「生活重建」專章,明定政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於各鄉(鎮、巿)設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等條文。

        全盟之積極參與,除了引起立法委員之熱情回應外,也引起行政院之重視,即便《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仍二次邀請全盟代表協商。最後,在民間團體、立法院委員與行政部門之共識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簡稱921條例)納入「協助居民生活重建」專節(第4節)與7條條文(第22~28條)。其中,最引人注目者為第22條:「縣(巿)政府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於各災區鄉(鎮、巿)設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提供居民下列服務︰一、福利服務︰對失依老人、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變故家庭、單親家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弱勢族群之生活需求,提供預防性、支持性與發展性之服務。二、心理輔導︰提供居民、學校師生及救災人員個別式與團體式之諮商輔導及協助醫療轉介。三、組織訓練︰協助發展社區組織,辦理重建服務人員有關社會福利、心理重建等相關教育與訓練。四、諮詢轉介︰提供居民有關福利措施、就業、法律、申訴、公共建設、產業重建、社區重建及其他與重建相關服務與資訊之諮詢、轉介與媒合。」「縣(巿)政府得視人口密度、受災程度及弱勢需要,增設生活重建服務中心,並應於五十戶以上之臨時住屋聚集處及原住民聚落,設置生活重建服務聯絡站。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應配置社工、心理輔導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從20世紀末之日本阪神淡路大地震、臺灣921集集大地震,以至於21世紀初之中國汶川大地震,2009發生在臺灣南部之八八水災,「以人為本」已經成為進步國家投入災後重建之基本方針。從「人」出發,最為迫切之災後重建課題,當然就是如何解決其生命與生命息息相關之問題,「生活重建」與「住宅重建」自然成為兩個最主要之課題。

        為傳承921災後重建經驗,本文以《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生活重建計畫之「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為主。先介紹政府於921災後為扶助受災民眾,舒緩其困境,所提供之「善後救助與緊急安置」措施,其次介紹政府與民間經由討論所確定之「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計畫協助範圍、對象與內容;然後,就執行面之經費來源,分別介紹「民間捐款」與「政府預算」支持之「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