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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閱讀「永久屋的申請與分配」    Facebook Plurk Twitter

「永久屋」是八八水災後新生的用詞,其實就是「重建住宅或住宅重建」。於災害後,由民間團體與政府「大規模」興建「永久屋」,並寫入法令條文,無償移轉予受災者,這是臺灣近代史上第一次。是空前,是否成為常態模式?

        2009年10月底之後,政府再配合現場需求,修訂《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部分條文及《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為忠實反應政策的調整,我再度解讀相關規定,並把之前的《閱讀「永久屋的申請與分配」》予以充實。

        2009年10月20日公布的《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除針對「自有房屋擁有合法權狀(含有稅籍)」者放寬規定,不再受「有設戶籍」或「實際居住」的限制外,也在坪數分配部分提供更彈性的規定,包括有設戶籍且戶籍內人口數超過10人者,可以增加分配一戶,以及「自有房屋有合法權狀」且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者,可以依原房屋坪數申請分配。換言之,原以「居住權」為原則的規定,已擴充至「財產權」的回復。

        2010年1月25日修訂《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及《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將永久屋的配住對象在縣(市)政府核定的「房屋毀損戶」或「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外,新增「安全堪虞地區遷居戶」,由各縣(市)政府採以「戶」為單位受理配住對象的申請。

        2010年2月9日再就《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的「核配原則」增列「縣(市)政府得與民間認養興建團體協商,斟酌實際情形後調整之,若經雙方協商確認有不宜核配之情形,得不予核配永久屋。」條款,將永久屋之核配與核駁授權縣(市)政府得與民間認養興建團體協商。

一、申請資格

        有(1)因莫拉克颱風風災導致自有房屋毀損不堪居住(即「房屋毀損戶」)、(2)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規定被劃定為特定區域的遷居、遷村戶(即「核定遷居遷村戶」)、(3)依《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十條規定經劃定機關審定報請重建會核定為安全堪虞地區的遷居戶(即「安全堪虞地區遷居戶」)及(4)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規定被徵收土地的合法拆遷戶(即「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四種情形,經縣(市)政府勘定查明屬實,並取得縣市政府核發的「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安全堪虞地區遷居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證明書者,若自有房屋有合法權狀,不論有無設戶籍或有無實際居住事實,皆可由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災前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中的一人提出申請;若自有房屋無合法權狀,則必須有設戶籍或實際居住事實,方可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