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一旦被填了土 生態蒙塵難以復原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對於「濕地」的定義,至今在科學上尚無一定的說法,而世界各國對濕地所下的定義也各有不同,包括:

一、拉姆薩公約 ( Ramsar Convention )

        拉姆薩公約為1971年簽訂的國際公約,目的在積極保護現有的濕地,到了1994年底,已有84個簽約國,包含了美國、日本、中國大陸等。此公約將濕地定義為:無論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死水或流水,淡水或海水,包括草澤、泥沼、泥煤地、水域與水深在低潮線六公尺內的海域。

二、美國魚類與野生動物保護署

        濕地係指一片在陸域及水域之間轉換的土地,該土地的地下水水位經常接近土壤表面或被淺水所覆蓋。濕地必須至少具有下列一項特質:

  • 該土地至少定期生育優勢的水生植物。
  • 絕大部份地表基質為未被淹沒的濕潤土壤。
  • 地表基質須為飽水狀態,或在每年生長季節中會被   淺水所覆蓋。

三、美國工兵署

        美國工兵署1984年將濕地定義為:濕地係指土壤在一定頻率下,為表面水或地下水所淹沒或飽和,其間在正常情形下,可孕育出優勢狀態的植物種類,通常包括沼澤、草澤、泥澤或類似的土地。

四、台灣

        目前台灣官方尚未為濕地下正式的定義,但在台灣話中已經有一個簡易的定義:濕地就是「地」,從字型上來解釋,土上有水的土地就是濕地。所以水土相生「」,就是先民為濕地所下的最貼切的定義。

         不管是那一種定義,位於海岸的濕地經常為鹹水與淡水交界之處,擁有世界上生產力最高的生態系統,其初級生產力約1000~2500Kcal/㎡/year,遠超過密集管理的農作物產量,也由於具有此一特性,因而成為野生生物和魚類的棲息地;此外,更具有:

  • 淨化水質-濕地上的湖泊,特別是潟湖,可以作為陸上魚塭與海域的緩衝水域,有濾食浮游生物及其他有機物質的特性,具有淨化水質的功能,可提供良好水質的海水給魚塭使用,並且可淨化魚塭所排放出來優養化的池水,使外海的海水保持潔淨。
  • 防洪、防海水倒灌-濕地平坦寬廣的地形能減弱均化洪峰衝擊,調節逕流量及流速,減少氾濫沖刷的情形,直接保護人類生活環境。
  • 保護海岸-生長在海灣河口潮間帶的常綠植物(如紅樹林)的根系,可在鬆軟的泥灘地上生長,抵抗海潮波浪的沖蝕。這些植物亦有防風防颱、阻攔鹽分與保護內陸植物的功能。
  • 涵養野生動物、保存基因庫-濕地豐富的食物資源與棲息環境,使得濕地本身可以組成一個完整且歧異度極高的生態系統,進而涵養豐富的野生動植物,相對的保有種源庫、基因庫。

        根據環保署所委託的『八十三年度台灣海岸地區環境敏感地帶保護區示範規劃』報告指出:七股鹽場一帶的濕地,其西側包含青山港汕,網子寮汕、頂頭額汕等離岸沙洲,與陸地間形成廣大的潟湖地形,加上鹽田部份,吸引數量龐大的渡冬水鳥,鸕鶿、大杓鳥、黑嘴鷗、黑腹燕鷗等,形成西南沿海獨特的景觀,連國際瀕臨絕種的黑面琵鷺也在這個區域過冬;魚貝類資源也相當豐富,至少有125種魚類、73種貝類;另外,以海茄苳為主的紅樹林則散佈在渠道兩側,其中還有瀕臨危機的欖李。

         如此功能齊全的七股濕地一旦被填土,潟湖的水質交換功能將隨之喪失,而其所蘊育出來多樣而豐富的生態環境也將面臨無法彌補、甚至無可回復的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