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多波折 Facebook Plurk Twitter

        政黨輪替,新舊政府完成交接後,濱南案環評的後續作業並沒有因為「綠色執政」停了下來。

        因為,環保署已經將開發單位環境影響評估初稿的審查結果送達經濟部與開發單位,而開發單位也已經依審查結論提出補充及修正後的評估報告書,送環保署認可。因此,環保署還有後續的認可、公告評估書報告書審查結論及摘要等程序要進行。

◎補充再補充

        2000年6月6日,開發單位依據4月26日「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確認審查會議」結論,提出《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八項應補充修正意見資料》。

        7月4日,環保署將開發單位提出的資料函送給環評委員及專家學者。

        8月7日,環保署把彙整後的《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八項應補充修正意見表》函送開發單位。環保署函送的應補充修正意見共有十八項,包括「開發單位所提的資料並未觸及海岸沖淤演算結果及影響」、「開發單位所提海岸保護設施,因防波堤已將由北向南沿岸漂砂完全切斷,在無砂源可補充下,難以達到海岸保護的目的」、「開發單位辦理的水工模型試驗,因模型比例尺太小,造波時間不足,其結果信賴性可疑」等。

        10月30日,開發單位檢送《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八項應補充修正意見書面意見答覆說明》給環保署。

        在書面意見一來一往之後。11月29日,環保署終於召開「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八項應補充修正意見審查會議」。

        審查會中,專家學者除了點出開發單位答覆意見中關於生態系模式的模擬部份仍有不少錯誤外,也認為七股潟湖因大環境的影響已出現加速變遷的現象,潟湖的水理、生態都已與過去有所不同,應該重新作評估;該學者表示:他人不同意此次會議是定位在「環評已通過,只是在修訂定稿」而已,他相信大多數委員均未同意本案已通過環評可以開發。至於當初將濱南工業區與工業港分開開發與作環評的決定,則非常不合理,如果業者開發到一半發現有負面影響而應該予以中止時,損失不是更大嗎?

        開發單位還是跟以前一樣的不用心,除了把海域生態監測項目中應增列的「頂蛇鰻」,用「土龍」的照片頂替外,甚至在補充意見將5%潟湖面積的用途與建廠用途混淆在一起,明顯違反審查結論,但會議結論的語調還是跟以前一樣:「請開發單位就潟湖的北潮口位置、使用比率及開發規模之調整結果、潟湖生態系統之影響及委員、專家學者所提其他意見一併補正後再行確認。」

        2001年1月12日,環保署再召開「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八項應補充修正意見第二次審查會議」。

        審查會前傳出,行政院經建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推動小組已於2001年1月2日召開的第五十一次會議中,註銷燁隆集團申請的「濱南工業區一貫作業煉鋼廠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低利優惠貸款」243.2億。

        審查會中,除了台南縣政府認為濱南案已經通過,明確表明縣政府站在贊成開發的立場外,絕大多數的環評委員與專家學者還是砲聲隆隆,其中,曾經建議二大工廠擇一設立的專家學者除了對開發單位沒有針對他的建議有所回應表達不滿外,也因開發單位修正意見書並未遵照前次會議的結論辦理,建議退回修正意見書。也有學者表示本案雖經環評委員會有條件通過,但對環境的衝擊仍有甚多政策面與技術面爭議與疑點待澄清,且環評過程的週延性也有待斟酌之處,建議:(1)應辦理政策環評;(2)工業區、工業港、海水淡化廠、汽電共生廠等應合併辦理環境影響評估;(3)供水問題應有明確的解決方式,在供水問題未能明確解決前,本案應予退回;(4)本案投資效益應重新評估;(5)本案社會成本應作量化評估。另一家專家學者則以書面意見表示:依據南高屏總量管制計畫子計畫(B4)結論,本案如果實施,將使得2006年的各項管制對策無法達成3%的目標,建請會議主席考量是否要通過本案。其他書面意見除指出開發單位所作的生態模式仍不正確、不可靠外,也一一點出本開發案審理過程中的一些盲點,更針對這個爭議不休,甚至無法得到結論的案子,建議依照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的環評制度,予以擱置,切勿便宜行事,應該為百姓生靈勇敢地說「不」。

        當然,也有部分環評委員基於程序的延續,認為應該在開發計畫已經有條件通過環評的基礎上,要求開發單位於開發前兌現應有的承諾,以及開發後應注意的事項,例如開發、營運時,地方政府環保單位應確實執行環境監測與取締,以維持環境品質等。

         雖然環評結論已經明白宣示:「為減輕本計畫對海岸及生態之衝擊,開發單位應以分期分區方式進行開發,且開發初期為興建港灣之需要,最多使用百分之五之潟湖面積外(並需維持北潮口之暢通),其餘潟湖面積暫不得使用。」但開發單位好像是把環評結論當耳邊風,會議結論除了:「請開發單位依委員、專家學者所提意見補正資料後進行書面確認。」外,又多了「本署將於會後安排時間請本案專案小組委員、專家學者至現場勘查,以瞭解潟湖現況及其北潮口位置。」

        2月15日,環保署再次辦理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基地現場勘查。被通知的環評委員與專家學者有30位,到場的只有3位!

        3月8日,開發單位提出《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八項應補充修正意見資料補正資料》。

         5月14日,環保署再請開發單位就下列事項提供補正資料:

  • 輸煤及儲煤設備宜加蓋,以免煤塵影響潟湖。
  • 請將潟湖的使用面積減少成2.5%,並保留南航道成一直線入潟湖,如附件。
  • 鹽田的使用界限應為低潮時地基的位置。
  • 開發單位雖引用1933年Christensen and D. Pauly (eds.)編輯的Trophic models of aquatic ecosystems一書中的四篇報告,認為細菌及分解者之trophic level皆為2.0。但此一引用仍為錯誤,因為該等報告是模式發展初期的例子,為研討會出版之論文集,並非經同儕審查制度的正式學術期刊報告,故書中的謬誤處仍多。在參考引用時必須謹慎且需靠研究者本身生態的知識加以判斷。而細菌之基礎生產者角色是不容置疑的,故其trophic level應是1.0而非2.0。其實在Christensen et. al.(2000)最新的ECOPATH/ECOSIM手冊中已建議目前不宜將細菌納入模式中,此乃因bacterial flow會完全掩蓋其他生物能量的傳輸而影響到模式的準確性。故開發單位在任意加入或採用其他生物的參數時,應要以生態常識作判斷,以免創造出一個不合邏輯與實際狀況的模式而不自知。模式的準確性完全在於提供參數的可靠性,若隨意更動或加入任何參數,即可能會影響模式中的其他參數目環環相扣的關連性。
  • 紅樹林對潟湖生態之影響絕非只靠水質資料即可代表,紅樹林本生的生產力有多少?落葉量有多少?碎屑的產量?上述條件如何影響七股潟湖的魚蝦解貝類的生物量?其生產力季節性變化如何?是否為供應七股潟湖生物之碎屑來源等等均應納入考量,此等因素並非水質一項可以顯示。

        6月21日,開發單位提出《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八項應補充修正意見資料補正資料》。

         8月13日,環保署再請開發單位就下列事項提供補正資料:

  • 請回歸環境影響說明書最終審查意見:「以棧橋方式輸煤及其他機具設備不破壞潟湖」為原則之計畫。
  • 不同意開發單位對意見四及五之回覆,特別是其中的兩點:
    • 根據ECOPATH之手冊,前後文是說由於細菌或微生物不易可靠地統計其生物量、生產量及呼吸量,故建議最好不要把細菌納入模式中,否則反而會影響其他部分所作之模擬結果。除非把細菌當成是detritus的一部份來作。換言之,ECOPATH並不贊成將細菌列為單獨之一項,故開發單位之回覆意見有所曲解。
    • 紅樹林分布雖不直接在七股潟湖旁,但在淡水入流之大排及其周邊地區對潟湖生態之影響絕對是有關的,因為其營養鹽是會隨水體之流動而注入潟湖中,故其影響應納入湖生態模式中。
  • 在南側部分以支撐方式進行。
  • 儘量再減少潟湖使用面積,潟湖如能避免使用為上策。

        8月17日,開發單位提出《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八項應補充修正意見資料答覆說明》。

         10月8日,環保署再請開發單位就下列事項答覆說明: 應具體答覆「以棧橋方式輸煤及其他機具設備不破壞潟湖為原則」之建議,除經費外,是否還有其他不能照辦之理由?

        10月15日,開發單位提出《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八項應補充修正意見資料答覆說明》。關心潟湖生態的專家學者仍然無法接受開發單位的答覆說明。此時,環保署內部簽了一份文件:「有關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八項應補充修正意見經開發單位三次補充、修正未獲確認,依本署環境影響評估書定稿或補正事項確認作業要點規定,擬請本案召集人張祖恩副署長邀集與該確認事項有關專家學者召開會議確認有關事項。」

        11月5日,環保署邀請該位專家學者至張副署長辦公室召開「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八項應補充修正意見確認會議」,獲致下列結論:

  • 有關潟湖之使用,應依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六「…開發初期為興建港灣之需要,最多使用百分之五之潟湖面積外(並需維持北潮口之暢通),餘潟湖面積暫不得使用。」列明為興建港灣所需之相關內容,至於後續之土地使用暫不列入。
  • 有關開發單位答覆「本計畫以部分採取棧橋方式…」,其詳細內容,請併入經濟部工業局之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中加以敘明。
  • 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評估應依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四辦理。

         環保署這個動作,真的很奇怪!

◎定稿難搞定

        不曉得是環保署累了,或者是開發單位該修正的,該確認的都已經全數修正、確認完畢,環保署終於在2001年12月12日發函給開發單位,請開發單位將審查結論、歷次審查會議(十四次專案小組初審會、三次專家學者初審會)補正事項、歷次確認事項(八項應補充修正意見)及有關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八項應補充修正意見確認案納入定稿,送環保署備查。

        也就是說,環保署明確的告訴開發單位,可以準備提報環評報告書定稿本了!

        此時,反對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的蘇煥智才剛當選台南縣縣長,上任後不久,便於2002年1月16日函請環保署就本案是否有開發的必要,再與經建會及經濟部協商審議,且建請在工業專用港環評未定案前,暫勿定稿核備。

         2003年8月15日,開發單位終於把《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本)》及審查費貳萬元送到了環保署。

         此時,環保署啟動了開發單位環評報告定稿本的認可程序!

         9月29日,環保署函請開發單位就下列事項予以補充,並修正《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本)》:

  • 僅提出沙洲保護計畫,並未明確承諾負責辦理補償(賠償)措施。
  • 針對本計畫開發後造成青山港淤積所提出之因應對策,其處理方式如定期浚深港口航道或延長港口防波堤等是否已與漁業單位協商。
  • 雖於意見處理情形及本文(p.4-11)中均述及「潟湖之使用面積比例為4.982%,主要為興建港灣所需,至於後續之土地使用暫不列入」,惟比對報編範圍圖(圖4-3)及配置圖(圖4-4),本案所使用4.982%潟湖並未位於所標示之工業專用港範圍內。再比對其分區開發範圍圖(圖4-5),本案所使用4.982%潟湖位於所標示A1(鋼廠用地)B1(石化廠用地)之範圍內,仍需請開發單位釐清說明。

         12月29日,開發單位提出補充與修正資料。

        由於濱南案環評報告書(初稿)審查結論:「本計畫開發規模龐大,並涉及填海造地工程,對海洋生產力、生態將造成影響,為減輕本計畫對海岸、潟湖及生態之衝擊,開發單位應以分期分區方式進行開發,且開發初期為興建港灣之需要,最多使用百分之五之潟湖面積外(並需維持北潮口之暢通),餘潟湖面積暫不得使用。」所稱「開發初期」、「興建港灣之需要」及「最多使用百分之五之潟湖面積」均為使用潟湖的必要條件,缺少其中一項即不符合審查結論要求,因此,環保署再於2004年2月6日函請開發單位就下列事項予以補充,並修正環評報告書定稿本:

  • 於《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本)》第四章增列:「不得以『為興建港灣之需要』以外之任何理由使用潟湖」,並附註於濱南工業區報編範圍圖(圖4-3)、濱南工業區配置計畫圖(圖4-4)及濱南工業區分期分區開發範圍圖(圖4-5)中。
  • 請修正前開評估報告書(定稿本)名稱為《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本)》。

         2月19日,開發單位再度提出補充與修正資料。

         3月8日,環保署針對開發單位所送的答覆說明資料,重申:

  • 依據本署九十三年二月六日環署綜字第○九三○○○九二四一號函(諒達),「開發初期」、「興建港灣之需要」及「最多使用百分之五之潟湖面積」均為潟湖使用之必要條件,缺少其中一項即不符合本案審查結論六。依據上述條件使用之潟湖,應納入工業專用港範圍內,並且載明「不得以『為興建港灣之需要』以外之任何理由使用潟湖。」
  • 有關《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本)》。第四章及「濱南工業區報編範圍圖」(圖4-3)、「濱南工業區配置計畫圖」(圖4-4)及「濱南工業區分期分區開發範圍圖」(圖4-5),請依前項所述加以修正。

         3月16日,開發單位提送補充與修正資料。

        4月22日,環保署針對開發單位所送的答覆說明資料詢問:第4-1頁所稱「建廠用地」與圖4-3及圖4-4之「工業區範圍線」關係為何?圖4-5是否為「建廠用地」之分期分區開發範圍?並請開發單位依1993年9月29日、1994年2月6日與1994年3月8日函示意見,補正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7月2日,開發單位將《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本)》送到環保署。

         8月26日,環保署函請開發單位就下列事項提出補正:

  • 依據 貴公司對本署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環署綜字第○九三○○二八七四一號函意見之回應說明,「工業區範圍線」即「建廠用地範圍」;另依所送報告第4-11及4-34頁,石化廠廠區及一貫作業鋼廠廠區,分別包括廠房用地及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兩大類。由於上述用地名稱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不同,且為避免外界將「建廠用地」與「廠房用地」混淆,建請妥予修正。
  • 第4-5頁圖4-4濱南工業區配置計畫圖,無法辨識石化綜合廠廠區及精緻一貫作業鋼廠廠區之範圍,亦完全未將各項設施配置情形標示於圖上,請補充、修正。
  • 第6-396頁列出「石化綜合廠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一貫作業鋼廠部分則未見,請補充。上述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情形為本工業區開發計畫內容之重要項目,請改列於第四章。
  • 第4-4頁圖4-3濱南工業區報編範圍圖,看不出本工業區報編範圍,請修正。
  • 第4-7頁圖4-5濱南工業區分期分區開發範圍圖及4-18頁圖4.3.3.2.4-1濱南工業區分區填地範圍示意圖,與圖4-4及圖4-5似不相符,未標示A、B代表之意涵、圖與說明不符(無「B6」及料源區),請修正。
  • 第4-6頁稱「規劃以4.982%潟湖做為施工基地,供製作與存放沉箱、塊石等施工材料,並藉以能分向海側及陸側展開各種臨時圍堤、海堤、防波堤及抽砂造地等工程」乙節,是否確實符合審查結論六(開發初期為興建港灣之需要),請再加以檢討修正。
  • 依審查結論「四、工業專用港之開發,應由工業主管機關另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依法定程序送審。」請將上述審查結論文字於第四章4.3「濱南工業區工業專用港開發計畫」載明。
  • 「開發單位履行環境影響評估責任承諾書」所載之書件名稱有誤,請予更正,並應經開發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為了《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定稿,環保署與開發單位就這樣子一來一回。

        至於後續的演變,我就沒有再問下去,只是天真的以為這個案子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