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貌重現 歷史評鑑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為了呈現原貌,特別把1999年12月15日「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專案小組第十四次初審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環評的發言內容,自環保署發送的會議紀錄轉錄下來。

        當天由環保署吳義雄副署長擔任主席,應到的環評委員有十五人,實際簽到者有四位,應到的專家學者有十五人,實際簽到者有五位,其他出列席的官方代表有農委員、國科會、經濟部工業局與台南縣政府。會議紀錄(僅呈現出列席者)如下:

  • WI委員:幕僚作業單位之建議文字第十九項,「…並對可能不利之影響訂定『並執行』因應對策」應加入:「並執行」。
  • LZ委員:本計畫專案小組審查次數已達十三次之多,以往審查重點著重生態、潟湖、水源、工業污染等項,似從未提到施工時期及營運時期之防災計畫,由於本計畫涉及陸地及海域兩方面,防災計畫應包括陸地及海域部份,擬請開發單位對此多加注意,提出確實需要的防災計畫,尤其本基地鄰接強震區域,防震計畫宜專案提出。
  • HS委員(書面意見):
    • 本案已開過多次會議,建議開發單位能將不同替代方案(例如「使用潟湖%」),以表格方式,摘述各環境因子之影響,然後再由委員們整體性的考量全貌再討論並作最後的決定。
    • 基於下列理由,本案開發不應使用潟湖地區:
      • 潟湖係公有、未登錄土地,依土地法規定,海岸土地應為國有。
      • 七股潟湖為台灣西海岸珍貴的海岸資源,應保留供大眾接近(public access)之景觀及資源保育地區。
      • 目前潟湖係以養蚵為主要利用行為,並兼有觀光活動。即使使用部份之潟湖地區均可能影響目前潟湖的功能(養殖、生態、景觀)。濱南工業區若要開發,則不應佔用、破壞潟湖,亦不應排放污水至潟湖。
  • H教授:
    • 生態模擬已有進步,有些已可接受。
    • 七股地區不宜抽用地下水做為工廠用水,此處為台灣西南沿海地層尚未下陷者。
    • 保育項目下宜加入稀有動物之保育,如土龍、毛蛤及紅樹林等等。
    • 漁業權之損失,最好能改成漁業損失。
    • 潟湖使用面積應減少到只能容許工業港與鹽田之間的連絡棧道而已或是充其量只能使用大寮排水道以北之潟湖,但仍要維持北潮口之暢通與疏濬。
  • SK教授:在補正資料中開發單位雖然根據上次意見作了修正,包括增加細菌及底下動物兩族群重作模擬,但很遺憾開發單位的模擬還是錯誤不少,無法採信,主要包括:
    • 利用開發單位所提供之輸入參數資料(表一、二)重新用ECOPATH計算,發現EE(Ecological Efficiency)為1.24超過1.0,表示該模式為錯誤的,根本不能用,當然也就不能繼續利用ECOSIM作下去,後面的結果均是錯的。
    • 細菌及底土動物之食性組成引用數據仍有質疑之處,如肉食性浮游動物可吃25%之細菌等。
    • 我們利用原來十三個Compartment之參數,外加開發單位使用之懸浮物及重金屬污染重作模擬,發現結果與補正資料的結果大相逕庭,亦即施工後,草食性魚類會消失,肉食性魚類只剩1%,再過十年才會恢復到2%,到十五年後肉食性魚類才回到7%,二十年後肉食性魚類又減到6%,三十年後只剩5%,四十年後再回復到30%,系統很不穩定。
    • 本人上次提出最好要用「NETWRK」是美國ULANOWITE所發展的模式,與ECOPATH中所附帶的「NETWORK」兩個軟體是不同的軟體,前者才能夠詳細得到系統之能量來源、生態系特質,且由係數值可判斷系統抗壓及受干擾程度之影響等,且系統要與其他系統作比較才比較有意義。 此外就開發單位的質疑原十三類生物中計算所得之基礎生產力偏高,換算turn over rate太高的問題作以下答覆;這也是何以個人過去幾次一再強調的,現今很多配合的基礎背景或參數資料十分不足,故在作生態系模擬也只能由簡而繁,由粗到細。由於七股潟湖的漁獲量超高是事實,主要的營養鹽來源是浮游植物亦無疑義。但仍可能還有其他的input還未列入(如紅樹林等)。也因此ECOPATH為balance model自然把input都歸到浮游植物項目上。由此亦可知目前再作如何模擬,獨特的七股潟湖生態系(台灣唯一未受污染的潟湖生態系)還是有可能會受到衝擊而從此消失。站在precaution之理由,個人還是要求「不要使用潟湖」而非「儘量」不使用潟湖為原則。
  • YS教授:
    • 七股潟湖係台灣珍貴之資源,應作永續之保育,因此,本開發案不應使用潟湖,以及破壞潟湖之生態系統。
    • 本開發案所需之用水量不可排擠民生用水,開發單位應提供具體之分期用水需求以及供水來源,並建請水資源主管機構審慎審查,慎重考慮用水標的,用水地區以及季節性之供水調配,供水之調配應以民生用水為最優先。若民生用水需求無法滿足時,本開發案應縮小規模或提出具體可行且符合環保要求之海水淡化計畫,再者,應明確規定不得抽取地下水。
    • 工業港建設計畫和海水淡化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應併入本開發計畫之環評審查。
    • 開發單位應提出抽砂計畫,並評估其對海域之衝擊與提出因應對策。
    • 建議環保署儘速發函農委會及相關主管機關儘速依法定程序劃設「黑面琵鷺保護區」。
  • W教授:
    • 使用潟湖必然造成「無可回復的」結果,減損後代人的機會與權益,亦即不是「永續的」發展模式;依據國科會長期研究結果顯示,七股潟湖的生產力為珊瑚礁的四十五倍,環保署也曾委託台大張長義教授劃定重要潟湖、沙丘、沙洲,其中含括七股潟湖,因此潟湖應不應使用。
    • 另有關相關應用模式所引用參數或考慮項目,尚不足以含括所有項目,以美國環境品質委員會(CEQ)之專例,爭議不休的案件應予擱置。
    • 本案替代方案始終未有適當著墨,建議就工業港、漁港或可能之箱網養殖區等,併同工業區移至外海,再以棧橋與本島連絡。
    • 設若非使用潟湖不可,亦不得超過5%潟湖面積,應採取等面積彌補措施。
  • FK教授:本案不論利用潟湖多少比例,都將加速潟湖生態之死亡,剝奪了今日及將來使用潟湖者的權益,本案應以不使用潟湖為原則。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LJ委員所表示意見,並未列入會議紀錄,應請列入,有關黑面琵鷺保育問題,本會持續協調台南縣政府依野保法提報保護區保育計畫,而此保護區是否劃設與與環評要求開發單位之精神無關,請將第十三次會議紀錄中之「附帶建議」事項刪除。
  • 台南縣政府:幕僚作業單位之建議文字第二十一項台南縣政府協助開發單位籌組「漁業補償協調委員會」辦理漁業補價及漁業救濟相關之事宜,並應充分尊重當地漁民意見,在協調未獲結論前,開發單位不得動工。

        很清楚的,有關潟湖的使用,從專案小組歷次會議結論逆轉成為可以使用百分之五,由王穎委員與台南縣政府代表的發言紀錄中,似乎可以看出一些端倪,環保署若早有定見,何苦勞師動眾開了那麼多次的會議。

        此外,對於工業專用港與海水淡化場的開發,竟然是以「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另案提環境影響評估」作成結論,無視工業專用港與工業廠區,生產用水計畫與海水淡化廠間的唇齒關係,大鑽《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五條「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之開發行為同時實施者,得合併進行評估。」「得」字的漏洞!

         至於關係漁民權益的漁業損失賠償,在結論中決議「(20)有關漁業權損失補償部分,應依漁業法相關規定辦理。」與「(21)開發單位應依台南縣政府設立之「漁業補償協調委員會」所作結論,辦理漁業補償事宜,並應充分尊重當地漁民意見,且在協調未獲共識前,開發單位不得動工。」可是在應補正、修正資料中又列入:「(3)應明確述明溝通之對象是否已溝通。」且在附帶決議中加註「(1)台南縣政府承諾將在通過環評確定開發範圍後,協調籌組『漁業補償協調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到底是應該先完成溝通才能算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或者只要老實說有沒有溝通就算完成程序?完全無視範疇界定會議的要求,也完全無視於多位環評委員所提「應該在環評通過前就先談妥」或「在環評通過前就補償對象、補償原則、基準與金額等有清楚交代」的主張。

         未來,在這個純樸的海邊是不是會出現鎮暴警察為開發業者的推土機開道的畫面?

        環評有條件通過時,我們被排拒在門外,不得其門而入,獲悉結果後,我們悵然離開,也許這是台灣環保運動的宿命?

        當我們還在計畫要不要提出要求環評委員在會議中具名表決濱南案去留,為歷史留下見證的時候,濱南開發案卻在不到四十八小時之後,就通過了,連提出要求的話都來不及講!

        2000年1月7日,環保署將《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審查結論函送開發單位,要求開發單位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結論檢送補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