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變換與協議合建比較?

執行方式

權利變換

協議合建

意義

更新地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的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更新單元內的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實施者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按雙方約定處理相關權利。

同意門檻

多數所有權人同意。

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土地整合

法令保障地主與建商雙方,公平、公正、公開,條件一致。

私約僅以民法保障,法令保障不足,容易暗盤交易,整合困難。

建照申請

實施者申請,免檢附證明文件。

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出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產權分配

採三家鑑價公司估價,產權分配較為合理。

依市場行情經驗,以談判方式分配。

爭議處理

調解、調處、訴願、行政訴訟。期間更新事業不受影響。

法院民事訴訟,曠日費時。

登記方式

更新完成後逕為登記。

依合建契約登記。

稅賦減免

適用地區

對面積廣而土地權利關係複雜的地區,不易以合建方式更新者。

產權不複雜的地區。

資料來源:ALEN。2010。談都市更新的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線上檢索日期:2013年7月16日。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architect-realestate/article?mid=117&next=28&l=f&fid=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