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方式
權利變換
協議合建
意義
更新地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的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更新單元內的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實施者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按雙方約定處理相關權利。
同意門檻
多數所有權人同意。
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土地整合
法令保障地主與建商雙方,公平、公正、公開,條件一致。
私約僅以民法保障,法令保障不足,容易暗盤交易,整合困難。
建照申請
實施者申請,免檢附證明文件。
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出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產權分配
採三家鑑價公司估價,產權分配較為合理。
依市場行情經驗,以談判方式分配。
爭議處理
調解、調處、訴願、行政訴訟。期間更新事業不受影響。
法院民事訴訟,曠日費時。
登記方式
更新完成後逕為登記。
依合建契約登記。
稅賦減免
有
無
適用地區
對面積廣而土地權利關係複雜的地區,不易以合建方式更新者。
產權不複雜的地區。
資料來源:ALEN。2010。談都市更新的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線上檢索日期:2013年7月16日。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architect-realestate/article?mid=117&next=28&l=f&fid=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