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彰化,下一站∥行政聽證,傷口灑鹽   ◎謝志誠 2011/03/15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010年11月18日決議,要求經濟部應針對國光石化計畫召開行政聽證會。

        什麼是「聽證會」?按照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解釋,聽證會是一種為聽證而召開的會議。當政府或國會為了解特殊事件或問題的真象時,聽取有關人員的說明作證,而舉行的會議。其導源於英美法系中對公平聽證一事的重視,現今美國國會常舉辦此種正當的法律程序。相對之下,較為熟悉的「公聽會」,則定義為民意及行政機關針對各項重大議題,邀請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及一般大眾進行座談,廣為蒐集各方意見的座談會。

        國光石化爭議當頭,這場聽證會特別引起注目。

        會還沒開,就出現質疑經濟部「草率」與「專斷」的聲音。獨立媒體工作者朱淑娟指出,聽證會前應舉行的「預備聽證」從缺,聽證會的流程設計更是獨厚開發單位,完全沒有給其他單位簡報、說明的機會。

        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2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其中,「公聽會」的效力是否等於「聽證會」?或者,私人企業開發計畫是否比照《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舉辦「聽證會」?或者主管機關經濟部是否從善如流依《行政程序法》第107規定,主動舉行聽證會?各家看法不同。但從2010年2月23日,經濟部工業局依法舉辦的公聽會「熱鬧」場面來看,選在大城鄉舉辦的聽證會將出現什麼場面與結果,從正反雙方在會前的叫陣與動員,大概就可以略知一二。

        2010年12月14日,聽證會在大城鄉演藝廳舉辦。有人說這是台灣環境爭議史上的第一次,其實不然。2004年七二水災後,中部橫貫公路應否修復、重建,引起地方人士及環保團體不同意見,經建會就曾因此於2004年7月31日在公共電視舉辦「從大甲溪流未來評估中橫公路是否重建」聽證會。

        既然不是第一次,過去的經驗帶來什麼啟示?好像沒有!有的是,過去以來街頭運動可以想像的畫面。

        會場外,由大城、芳苑蚵農與各地聲援的環保團體代表,扛著「八輕國光石化,危害生命財產」的黑白大旗,抬棺遊行抗議;而拿著紅白旗「全力拼經濟,支持國光石化」的支持者也在現場佈好陣勢,中間隔著的當然是非「警察」莫屬。雙方先是透過廣播相互叫陣,再來就有扛著紅白旗幟的男子衝過警力,闖進黑白旗陣中,挑釁並推倒木棺,點燃衝突,雙方拿著旗杆大打出手。警力隔離失敗,等到場面失控,警方才出手阻擋。

        會場內,正反雙方自動分邊,贊成的一方發言,反對的一方就嗆聲;輪到反對的一方發言,贊成的一方也不示弱。相互叫陣,情緒激昂氣憤,「外地人、滾出去」、「不要臉」,三字經滿天飛。

        經過五個多小時會議,就在主席將做出決議時,贊成的一方作勢要衝向贊成的一方,有人跳上桌、丟擲文件叫囂,引發反對的一方集體怒吼:「暴力、暴力」。在沒有做出結論下,擔任主席的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連錦漳拍桌怒喊「散會」,結束這場未完成的聽證會。如同會議主席在聽證會前所表示,工業局依據立法院決議舉辦行政聽證會,只是聽取雙方陳述意見、蒐集資料,不會做出結論。

        一場聽證會下來,有釐清爭議嗎?就算釐清又如何?爭議不是早就很清楚了嗎?這種流於公聽會形式的聽證會,每多一次,鄉親與土地的感情就多對立一次、撕裂一次。過去以來,我們常把焦點放在有形的外部成本與內部成本等價格問題,卻忽略了存在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無形的價值問題。專挑「風頭水尾」下手的重大開發計畫,哪一個不是在價格爭議中,把傳統農漁社區僅存的價值給一層層的撕裂?所以撕裂的元兇是誰?答案已經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