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開發單位依下列事項補充、修正後,於99年8月27日前送本署召開延續會議:
- 應再確認本開發案之二氧化碳減量成效,並補充說明減量措施對我國溫室氣體適當減緩行動計畫(Nation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NAMAs)中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基線(Business As Usual,BAU)的減量貢獻率。
- 應再確認本開發案造成濕地減少,相對所損失之固碳效益,並註明其參考文獻資料來源。
- 本案溫室氣體排放量應進一步釐清及補充:
- 基本資料、數據及排放係數等應再確認,並加註其參考文獻資料來源;有效數字應精簡。
- 應再確認以乙烯產能為估算基準之排放強度資料,並與國際標竿值(Benchmark)比較。
- 應再補充短、中、長期減碳措施內容:
- 應說明減碳措施之優先順序,包含提昇能源效率、綠色能源、碳補集及封存、碳匯、自願減量、抵換機制及取得國內、外碳權等。
- 配合最佳可行技術(BAT)之採行,針對廠區之關鍵設備研擬提升能源效率措施。
- 有關植栽綠化之碳匯措施,應以圖示方式呈現,並加註綠化面積。
- 應補充綠色能源之使用比例。
- 有關委員及專家學者所提其他意見。
- 附帶建議:
- 建議開發單位補充說明「能源使用說明書」提送經濟部能源局審查之期程規劃,並將能源使用說明書中與溫室氣體相關內容,一併納入補正報告中。
- 建議經濟部能源局儘速完成「能源發展綱領」相關作業。
- 建議開發單位補充本開發案之附加價值及能源效益等資料於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補正報告中,俾納入後續專案小組初審會審查時參考。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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