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2010年7月9日)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請開發單位依下列事項補充、修正後,於99年7月30日前送本署召開延續會議:

  • 應以我國2020 年二氧化碳排放基線(Business as Usual, BAU) 及能源密集度為指標,補充說明本開發案排放總量及減量目標。
  • 應將彰化縣西南角(大城)海埔地工業區計畫及彰化縣、西南角(大城)海埔地工業區工業專用港開發計畫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分別列出。
  • 應補充說明本開發素造成濕地減少,相對所損失的固碳效益。
  • 本案溫室氣體排放量應進一步釐清及補充:
    • 基本資料、數據及排放係數等應再確認,並注意質能平衡。
    • 應將其他間接排放量(「溫室氣體盤查與登錄指引」範疇3)予以說明。
    • 應補充以乙烯產能為估算基準之排放強度資料(單位乙烯產量之排放量)
  • 應再補充短、中、長期減碳措施內容:
    • 應詳細說明並與國際比較本案採用之最佳可行技術(BAT),並其體量化減量效益。
    • 應再提升馬達及幫浦之能源效率。
    • 應積極使用太陽能及風能等綠色能源。
    • 應補充未來進行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碳匯、碳捕集及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與購買境外碳權等措施之具體說明。
  • 有關委員及專家學者所提其他意見。
  • 附帶建議:建議開發單位儘速提送能源使用說明書送經濟部能源局審查,另請經濟部能源局將規劃之審查期程及有關溫室氣體之相關內容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俾納入本案後續審查時參考。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