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議題B組(2010年6月15日)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本案「溫室氣體」議題另召開專家會議。
  • 請開發單位依下列事項補充、修正後,於99年7月15日前送本專案小組審查:
    • 應再確認及詳細說明溫室氣體之排放量估算方式、減量目標及減量技術:
      • 應確認溫室氣體排放量與減量之估算符合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證之基本原則(Measurable, Reportable, and Verifiable, MRV)。
      • 應採用最佳可行技術(BAT),並將原規劃於民國121至126年採行之長期減碳措施,應提前於短期或中期辦理,並提出具體減量效益。
      • 應補充說明進行碳中和、碳匯(如植樹或溼地固碳等)、碳捕集及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equestration, CCS)與新能源開發或引進...等規劃內容與減量管理措施,並評估其可行性。此外,碳中和之規劃原則首先應由廠區內開始執行,再依序朝國內與國際間發展。
    • 空氣污染部分:
      • 本案懸浮微粒排放量不得高於1366.54噸/年、硫氧化物(SOx)排放量不得高於4772.04噸/年、氮氧化物(NOx)排放量不得高於10572.75噸/年、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排放量不得高於3009.78噸/年。倘上開減量確實有困難者,建議可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及縣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尋求協助,協調其他既存固定污染源進行排放量削減。
      • 應依上開減量目標修正空氣品質模式模擬、影響範圍及相關影響評估內容。
      • 應再確認空氣品質模式模擬推估之基本資料,如污染源及氣象資料等。
      • 應補充主要空氣污染物(Criteria Air Pollutants,如臭氧及PM2.5)及有毒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HAPs)...等評估結果對人體健康及農、漁、牧業可能產生之影響。
    • 應提出完整之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書及水源使用與調度說明書,送相關議題之專家會議進行審查及討論。
  • 依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同一個案召開初審會議次數,以不超過三次為原則,並由初審會議主席就相關意見彙整後提報本會審查。但情形特殊,經主任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之1規定,開發單位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請開發單位確實補正,如未能於前項期限完成,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或撤回審查案件。
  • 附帶建議::
    • 建議經濟部工業局未來先進行本案二計畫補正資料之內部審查及確認後,再送本專案小組審查。
    • 建議經濟部能源局儘速依能源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本案能源使用之相關審查作業。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