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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農民、法學界、環保團體及眾多關心社會公義的人士首先對高等行政法院於七月三十日針對中科三期七星農場裁定「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的判決結果,表示高度肯定。這項判決不僅證明台灣司法的獨立性與進步性,更顯示台灣法官對環境議題已逐漸予以高度重視,同時更以嚴謹態度檢視相關開發行政程序,秉持公平、公義與公正之原則,保護庶民的權益。
然而近日來行政院、環保署、國科會、中科管理局的言行及「停工不停產」的切割決定,再再證明行政機關執意強行對抗司法判決,不惜犧牲人民權益,更任意操弄環評體制,以提供對財團的「信賴保護」。這種作法不僅挑戰台灣司法威信,更將導致憲政危機,更為居民、投資廠商、乃至全民帶來不可逆轉的龐大損失及傷害。
誠如台大法律學院張文貞副教授指出,我國已於去年(2009)3月正式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去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換言之,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之人權,均具有內國法效力,拘束全國各級政府機關。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保障人民有參與政府決策的權利,政府許可任何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開發行為,應給予人民有充分參與表達意見的機會。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1條保障人民享有適足居住及生活的權利,此一權利亦經許多權威司法機構解釋並認定為包括人民對於潔淨的空氣、水及環境資源的權利;凡對人民享有潔淨空氣、水及環境權利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決策,亦均須保障人民充分參與的權利。
張教授明確表示:「中科三、四期開發許可的環評程序,違法規避第二階段環評,其違法環境結論經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後,相關機關又未能尊重司法判決立即重開環評程序,一再嚴重侵害人民對於影響環境之重大決策的參與權以及人民享有潔淨的空氣、水及環境資源的權利,已構成對兩公約保障人權的嚴重違反。包括司法在內的相關政府機關都不應坐視此一既違反公約又嚴重侵害人權的情事繼續擴大,環保署更應立即採取適正措施、停止違法行為的繼續進行。」
因此,我們在此提出下列訴求:
- 中科三期環評結論自今(99)年一月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該案開發計畫所含的友達及旭能兩廠商之開發營運行為之許可已失所附麗,因此中科三期七星基地應立即依法停止實施含施工、裝機及營運等開發行為。
- 依照行政部門的切割邏輯,假處分裁定及停止執行裁定不及於廠商,在此案的環境影響評估已被撤銷後,加上友達、旭能兩廠從未提出並歷經任何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等同其施工營運至今並無任何環境影響評估結論為依據。依照環保署長沈世宏日前所提環評法第14條所言「自始未經環評」的情形。環保署應依環評法第22及23條,勒令友達、旭能兩家廠商立即停工,如繼續施工營運,則應每日處以罰爰新台幣150萬。
-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境影響評估應重審重做,並應進入二階環評。
- 行政院長吳敦義及環保署長沈世宏對其錯誤的行政決策及其導致的全民損失負責並下台。
本案聲請人將委託律師依環評法第22條「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向開發單位負責人中科局長楊文科提出告訴。
最後,我們嚴正呼籲:
- 馬總統正視台灣憲政體制危機,制止行政踐踏司法。
- 全體法律學界人士站出來,捍衛台灣司法體系尊嚴。
- 中科三期攸關全台灣人民的健康安全及公共利益福祉,即日起將對環保署提起公民訴訟 。
我們誠摯地呼籲全體台灣人民共同站出來,行使公民權益,聲援公民行動,如需知悉詳細資訊,請接洽台灣環境行動網 02-2392-7967
參與團體:台中縣后里鄉農業與環境保護協會(后里農民)、林三加律師、詹順貴律師、蔡雅瀅律師、台大國家發展所劉靜怡教授、法學學者、台灣環境行動網、台灣綠黨、反中科熱血青年聯盟、各大專院校學生
- 第14條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 第22條「開發單位於 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台灣環境行動網 敬上 聯絡人:張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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