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災區辦理社區、農村、原住民聚落重建調查規劃費用計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九二一震災後,為了讓各級政府所研擬之重建計畫均有原則可資遵循,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訂定「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報經1999年11月9日行政院九二一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八次委員會通過,成為當時各級政府推動災後重建之工作綱領。

        「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除了揭櫫「塑造關懷互助之新社會」、「建立社區營造之新意識」、「創造永續發展之新環境」、「營造防災抗震之新城鄉」、「發展多元化之地方產業」與「建設農村風貌之生活圈」等六項重建目標,以及「以人為本,以生活為核心,重建新家園」、「考量地區及都市長遠發展,因地制宜,整體規劃農地與建地使用」、「建設與生態、環保並重,都市與農村兼顧;營造不同特色之都市與農村風貌,建造景觀優美之城鄉環境」、「強化建物、設施與社區防災功能,建立迅速確實及具應變功能之運輸、通訊網,強化維生系統」、「結合地方文化特色與產業型態,推動傳統產業復興,獎勵企業再造」、「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權責,加強政府部門橫向、縱向分工合作;採彈性、靈活做法,縮短行政程序、加速重建家園」、「考慮各級政府財政能力,善用民間資源,鼓勵民間積極參與,建立民眾、專家、企業、政府四合一工作團隊」與「公共建設、產業、生活重建計畫,由中央主導,民間支援,地方配合;社區重建計畫由地方主導,民間參與,中央支援;各項計畫依完成時序分別執行」等八項基本原則外,並將整體重建計畫分為「公共建設計畫」、「產業重建計畫」、「生活重建計畫」與「社區重建計畫」等四大項,且於各項重建計畫下確定計畫範圍、編製內容、格式、編報流程及時程、各部會分工、計畫審議核定程序及配合措施等。

        在社區重建計畫部分,為了讓社區重建計畫有所依循,內政部營建署於1999年11月26日訂頒「災後社區重建計畫內容及作業規範」,以規範社區重建計畫之擬定及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公所必須配合辦理之工作與流程(圖一):

  1. 社區重建計畫應先以鄉(鎮、市)為範圍,由鄉(鎮、市)規劃團隊研擬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送鄉(鎮、市)重建推動委員會審議,並核轉縣(市)重建推動委員會核定,據以擬訂社區更新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案(1999年12月31日前)。
  2. 縣(市)政府依據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檢討修正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報內政部核定。
  3. 依縣(市)重建推動委員會核定之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就各社區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方文化特色、產業發展形態、建物毀損狀況及社區居民意願,劃分為個別建物重建與整體重建二種重建方式。整體重建地區得視實際需要,再劃分為都市更新地區、鄉村區更新地區、農村聚落重建地區、原住民聚落重建地區及新社區開發地區等五種整體重建類型,分別擬定社區重建計畫(都市更新及鄉村區更新或新社區計畫),並徵求各該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意見後,送請鄉(鎮、市)重建推動委員會核轉縣(市)重建推動委員會核定(1999年3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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