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災區家屋再造方案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在「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所訂「社區重建計畫由地方主導,民間參與,中央支援」之原則下,政府一方面透過利息補貼,減輕災民貸款負擔,提高重建意願,另一方面則透過法令鬆綁,化解重建阻力,縮短重建時程。這些政策對於「有能力重建家園」之受災戶而言,確實可以發揮功效,然對位處邊緣之弱勢受災戶而言,簡便之重建程序與優渥之貸款條件似乎無法滿足他們重建家園之渴望。

        律師王清峰女士在九二一震災後,與多位熱心之建築師、結構技師與律師籌組「九二一震區受損家園復建服務團」,深入災區提供住家整修、社區聯外道路、駁崁護堤、排水溝、蓄水池等公共工程之搶修整建,並對災區獨居老人、低收入戶與身障者等經濟條件欠佳之弱勢災戶,建造「以鋼筋混凝土為地基、C型鋼架為柱、防震木材為牆面、鋼架防水防熱烤漆板為屋頂」之簡易永久住宅。

        王律師之經驗,提醒我們必須把協助弱勢者重建家屋納到「築巢專案」之範圍。

        挑戰來了!誰是需要協助之弱勢者?弱勢者之標準要如何訂定?加上弱勢族群不像「築巢專案」其他方案之協助對象那麼清楚,而是分散在各個角落裡。加上弱勢者往往沒有主動獲取外界訊息之能力,如何把訊息散佈出去,找出需要協助之弱勢者,然後依照他們之需求提供必要之協助,勢必成為推動「協助弱勢族群重建家屋」之難題!

        面對這一連串之問題,我們試著循「協助受災集合住宅更新重建方案」及「協助受損集合住宅擬定修繕補強計畫書方案」之模式,尋找合適之社福團體與營建專業管理單位作為協力單位,協助我們找出弱勢者,再以專案委託之方式來協助弱勢者重建家屋。但,嘗試卻失敗。有經驗之社福團體擔心責任過於沉重而婉拒邀請,營建專業管理單位面對如此分散且不確定之營建工程,則是興趣缺缺。

        在沒有更好辦法之情況下,我們只好先以九二一震災中自有住宅全倒,或自有住宅位處土石流危險區而必須辦理遷村,且經濟條件弱勢者為協助對象,將協助對象依震災後經濟條件分成二類:(1)第一類者採取台灣省低收入戶標準(即每人每月收入低於 8,276元、家庭財產低於 260萬元者),請縣(市)政府以1999年下半年及2000年度核列(含補列)低收入戶名單為基準,經比對九二一震災全倒戶名冊後,逕行提報。凡可提供建築用地或能自己解決用地問題者,可在簽署「加入九二一災區家屋再造方案同意書」後,由本會委託專業服務團隊在其提供之建築用地上興建合法建築,並提供包括建築設計、請照、營造、監工、申請使用執照及完成產權過戶等「整體服務」。每戶人數少於或等於2人者,補助16坪,每增加一人增加4坪,每坪最高補助2.5萬,每戶最高補助額度為50萬元。若無法順利取得用地,或擬自行重建或購屋者,則依「家屋再造方案補助款撥付作業準則」撥付補助款。(2)第二類者比照第一類標準放寬1.5倍,即每人每月收入低於 12,414元,家庭財產低於390萬元者。每戶人數少於或等於二人者,補助20萬元,等於或多於三人,每戶最高補助25萬元。

        在這個架構下,我們將「九二一災區家屋再造方案」納入築巢專案,並提到89年9月6日第一屆第五次董監事聯席會中討論,獲得董監事們肯定與支持,核定匡列協助450戶低收入戶辦理重建所需經費25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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