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受災地區個別建築物規劃設計費用計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1999年12月17日,內政部營建署依「緊急命令」公布「九二一大地震災後個別建築物重建獎勵要點」(台八八內營字第8878311號),規定「災區農舍」、「原住民住宅」、「一般單棟及連棟住宅(含店舖住宅)」、「原有二個以上個別建築基地合併規劃共同申請建築之住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震災毀損,原地個別拆除重建,且於2000年3月24日前提出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若委託開業建築師依規定規劃設計建築者,可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授權之鄉(鎮、市)公所予以「免繳納建造執照規費及使用執照工本費」與「依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400元規劃設計補助費(每一住宅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0元)」之獎勵。至於獎勵所需經費來源,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實際受損建築物數量資料預估所需經費,送內政部向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申請補助。

        依據「九二一大地震災後個別建築物重建獎勵要點」第八點規定,內政部營建署於2000年1月25日向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提出「補助受災地區個別建築物規劃設計費用計畫」,經2000年5月17日第一屆第三次董監事聯席會核定補助500,000,000元。

        「補助受災地區個別建築物規劃設計費用計畫」據以實施之「九二一大地震災後個別建築物重建獎勵要點」,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布施行後,經內政部於2000年4月1日修正公布(台八九內營字第8982931號)。修正後之獎勵要點除了放寬申請期限(第三點)與設計規範(第四點)外,也對於獎勵案件之審理作業與補助款核撥方式作了大幅度之調整。從先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授權之鄉(鎮、市)公所負責審理,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支應補助款之方式,調整成由內政部洽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辦理獎勵案件之審查與補助款之核撥。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辦理「補助受災地區個別建築物規劃設計費用計畫」之行政作業費15,000,000元,由內政部營建署另行籌措財源支應。

        「九二一大地震災後個別建築物重建獎勵要點」復於2001年3月23日、2001年7月5日、2003年2月16日與2004年7月16日修訂,如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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