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作業 Facebook Plurk Twitter

9.1 簡化人民申請案件

9.1.1 「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作業規定」簡化申請作業之相關規定及建議案

         依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六點第二項訂定之「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作業規定」,將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緊急命令施行期滿後廢止。另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授權內政部訂定「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以延續緊急命令施行期滿後災區建築管理簡化之規定。

9.1.2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審計手續處理要點

         為因應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緊急需要採購,以爭取災害搶救復建時效,特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訂定本要點;凡因重大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之救災復建,有關災區搶救復建工作經費之處理,均適用本要點之規定;為緊急救災復建,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立即勘查災害實際狀況,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事後報行政院備查。

9.1.3 九二一地震災區建物囑託辦理滅失登記簡化程序作業要點

         為配合「九二一大地震災民申辦繼承登記或書狀補(換)給簡化 作業要點」第十點之規定,增列辦理建物滅失勘查時,免收勘查費之規定;另為考量地政事務所實務辦理建物滅失勘查,因建物位置無法確認 或其他因素,致未能由地政機關主動辦理建物消滅登記時,增列得由地政機關通知建物所有權人配合辦理之規定。

9.1.4 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

         內政部前依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作業規定」,將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緊急命令施行期滿後廢止。另為延續上開災區建築管理之簡化規定,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條例第五十七條之授權,由內政部訂定「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為研訂上開簡化規定,爰參照「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作業規定」酌作修正與補充,並擬具「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

9.1.5 協調行庫儘速辦理九二一地震災區原住民房屋貸款並簡化貸款手續及都會區原住民房屋貸款比照國營行庫協議承受

         有關原住民貸款之協議承受問題,因事涉債權債務之契約關係,雙方權利義務都受法律之保障與約束,政府不能以公權力強制債權人免除某特定人之債務;經財政部多次協調,目前已有十九家金融機構同意協議和解承受受災戶之建物貸款。

9.1.6 因應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受災民眾申請補發護照事宜,已採行簡化補發程序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各分支辦事處因應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受災民眾申請補發護照事宜,已採行簡化補發程序,如有急需,均予提辦以資便民。

9.2 訂頒「九二一震災地區都市計畫程序簡化作業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適用於九二一震災後受災之都市計畫地區。

9.3 訂頒「九二一震災地區都市更新程序簡化作業規定」

         本規定依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適用於九二一震災後受災之都市計畫地區,為迅速確定須辦理整體更新之地區,以利災損房屋早日重建,依緊急性更新地區之劃定及更新地區之確定等二階段辦理整體更新地區之劃設。

9.4 訂頒「九二一震災地區都市更新程序簡化作業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適用區域為總統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界定之災區。

921十周年檔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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